23條立法 禁港社團與臺政治組織聯繫

香港當局昨宣佈展開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公衆諮詢。諮詢文件共九章,其中第七章針對「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組織」作出規範,表明要完善「社團條例」,以禁止香港政治性團體與海外組織聯繫,當中明確提及禁止與臺灣政治性組織的聯繫,受到關注。

根據香港社團條例,臺灣政治性組織包括:臺灣政府或其政治分部;臺灣政府的代理人或政府政治分部的代理人;在臺灣的政黨或其代理人。

諮詢文件指出,根據現行社團條例,若某政治性團體與外國或臺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又或爲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長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

至於與香港有關且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組織,文件建議,若該組織在港進行任何活動,或者任何在港的人士以該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或聲稱是該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該組織尋求或接受任何在港人士援助,或向任何在港的人提供援助等,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禁止該等境外組織在港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