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後證券從業者遭罰沒139萬元,涉案時在國投證券等任職
12月6日,廣東證監局官網披露了一張罰單,劍指某證券從業者違規炒股以及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
具體來說,王某,男,1986年5月出生,涉案期間爲證券從業人員--2008年6月至2016年7月,王某任職於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2016年8月至立案時,王某任職於國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從違法事實來看,主要有兩點。其一,是王某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2022年11月14日至2024年2月26日期間,王某因職務便利獲取“某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某基金)”賬戶交易股票名稱、交易時點、交易價格、交易數量等未公開信息。其違反規定,控制使用“熊某”萬聯證券賬戶,利用相關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同期或稍晚於某基金賬戶趨同交易股票54只,趨同交易金額2873.42萬元,趨同交易盈利約22.58萬元。
其二,是王某違規持有、買賣證券。2013年9月25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間,扣除前述王某利用未公開信息趨同交易和趨同交易對應的反向交易金額後,王某作爲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使用“熊某”中金財富證券賬戶、“熊某”萬聯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證券,累計買入金額約1.55億元,賣出金額約1.56億元,盈利約18.84萬元。
廣東證監局表示,王某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違反《證券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所述違法情形。
此外,王某違規持有、買賣證券,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違法情形。
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爲持續時間、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及提供材料等情況,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一是,對王某利用未公開信息從事有關證券交易行爲,沒收違法所得22.58萬元,並處以80萬元的罰款。二是,對王某違規持有、買賣證券行爲,沒收違法所得18.84萬元,並處以18萬元的罰款。
綜上,對王某合計沒收違法所得41.42萬元,併合計處以98萬元的罰款。即,合計罰沒超139萬元。
採寫:南都灣財社 記者王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