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監案】李永然、陳贈吉/禮尚往來的「三節送禮」,能讓公務員甘冒犯罪風險?
▲法界認爲判決應考量我國有三節送禮的習俗,不能光以贈送禮盒就認定被告有行賄公務員的主觀犯意。(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近日報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在民國108年10月9日針對檢方在民國104年間起訴的「獄政弊案」做出第一審刑事判決。其中,判決最重者爲前綠島監獄典獄長、前臺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被認定有收受乾貝、茶葉、水果禮盒及溫泉酒店住宿券等事實,違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交付賄賂罪」、「職務上行爲收賄罪」等犯罪,遭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13年;而前臺北監獄科員祖興華則被認定收受SKII禮盒及牛排等事實,違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也遭重判有期徒刑11年,褫奪公權11年。
然而,觀察我國社會民情,人與人之間可以說是非常「重禮數」,對於親戚、朋友,乃至於業務、工作上有接觸的夥伴,透過「禮尚往來」表達心意乃是常見之事。更何況,我國社會特別重視「傳統三大節日」,內政部也順應民情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將傳統三大民俗節日定爲「放假日」,因此「三節送禮」更是社會上非常普遍的習俗,不僅在人民或公司行號之間,事實上在公部門也都有在三大節日「致贈禮品」或「發放獎金」給員工的情形。因此,我國司法應該要「接地氣」,在審理案件時不能無視我國社會「三節送禮」的民間習俗,否則只會讓人民覺得司法裁判脫離社會實情,而難以接受!
一般而言,人民致贈禮盒係爲了表達心意,所謂「禮輕情意重」,因此禮盒的價值往往不高,並不能單憑致贈禮盒之行爲,就直接認定人民主觀上具有使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賄犯意。特別是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的法定刑爲「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的「一級貪污罪」,縱使公務員依循民俗禮節收受禮盒,也難以想像公務員會因此價值不高的禮盒,在執行公務時願意甘冒觸犯刑責的風險而違背職務。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更應謹慎調查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行爲,切勿僅因單純收受「三節禮盒」就認定公務員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而讓公務員動輒揹負十年以上的重刑。
此外,前述的「獄政弊案」在臺北地方法院共費時4年多才做出判決,而審理期間共歷經5位審判長、3位受命法官、5位公訴檢察官,也顯示出我國司法訴訟效率不彰的問題。在積年累月的訴訟程序中,審判長、受命法官、公訴檢察官,甚至在偵查期間的偵查檢察官,都有可能因爲職務調動而一再輪替;但法庭當中唯一不變的就是「被告本人」,而且每次開庭刑事被告都必須親自到庭,甚至在法官更替後訴訟還要「更新審理」,一再重複相同的程序,長期耗費時間、心力在冗長的訴訟當中,被告的日常生活、家庭、工作等都將受到嚴重影響,更突顯因爲訴訟效率不彰,致被告的「財產權」、「工作權」等基本人權遭到侵害,而這應該是政府推行「司法改革」要解決的問題。
日前「獄政弊案」的被告王令麟已表達要針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筆者也呼籲第二審法院要正視我國民間「三節送禮」的社會實情,更加審慎調查事實並做出更妥適周延的裁判,不應讓公務員因收受價值不高的禮盒,而揹負違背職務收賄罪(一及貪污)的「重刑」,如此判決結果才能「接地氣」,而提升人民對於司法裁判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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