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濫訴 法官:設上訴審查中心

楊姓女子被控偷竊超商奶茶包,檢方上訴二審,因無罪確定,依刑事補償法規定可獲賠償。有法界人士認爲,民衆支持檢察官追求公義,但應討論如何避免濫權起訴,並考慮成本效益。

二○一七年司改國是會議,分析人民不相信司法,主因是對於司法人員的不當行爲,包括檢察官濫權起訴。當時第一分組決議,法務部應設計避免發生濫權的內部監審機制,強化檢察官辦案不當的事後究責機制,但七年下來「船過水無痕」。

楊女被控偷奶茶包案,高院合議庭甚至列出案件偵審流程檢討,認爲各地檢署應設置上訴審查中心,減少浮濫上訴;合議庭指出,歷年司法統計顯示,各地檢署就無罪部分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撤銷改判有罪案件不超過百分之廿。

新北地檢署曾起訴瞿姓男子竊盜曹姓鄰居綁在電線杆上「請勿停車」告示牌鐵絲,鐵絲長五、六十公分,市價僅兩毛錢,新北地方法院判無罪;檢察官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仍判無罪。因瞿有精神疾病,依法須指派律師辯護,法律扶助基金會一、二審共支付六萬元律師費用。

中研院前院長翁啓惠因捲入浩鼎案被依貪污罪起訴,一審無罪後,檢方開會討論決定不上訴。有檢察官說,一審法院認爲不構成犯罪,檢仍上訴應是確信被告犯罪、一審判決有斟酌空間,不會因情節輕微就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