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涉洗錢拖過16年追訴期 獲判免訴

前總統陳水扁遭訴由妻子吳淑珍收了「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1000萬元後再共同洗錢,臺北地方法院認爲從2006年至今已完成犯罪追訴權時效,日前判決免訴。(本報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涉嫌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由於扁因病停審,致案件拖延超過16年,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本案犯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於5月20日判決免訴。檢察官可上訴。

扁2015年1月獲保外就醫至今,除了本案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獲判免訴,國務機要費貪污案因《會計法》修法除罪,2022年扁也被判決免訴,他另有臺北地院的隱匿國家機密案及臺灣高等法院的教唆僞證案、二次金改案共3案停審中。

檢方指控,陳敏薰2004年透過吳淑珍向陳水扁表達欲爭取特定職位,指示秘書將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至總統官邸交予吳淑珍,吳淑珍取得賄款後,陳水扁即運用其職務權限,安排陳敏薰於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臺北金融大樓公司董事,並經選任爲臺北101董事長。

扁爲了避免收受陳敏薰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發覺,與吳淑珍共同洗錢,由吳淑珍將1000萬元支票轉交友人分成6筆的定期存款進行洗錢。

臺北地院認爲,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爲10年,他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這部分時效爲2年6月,檢方行使追訴權4年7日,法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而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扁犯罪行爲終止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已超過追訴時效,判決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