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涉犯洗錢罪停審拖過16年獲免訴 檢不服上訴!高院完成分案

前總統陳水扁涉犯洗錢罪停審中,因時效完成法官判決免訴(本報資料照片)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在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000萬元,扁因案停審,但臺北地方法院認爲從2006年至今逾16年,犯罪追訴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檢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26日公開以人工抽籤方式辦理分案,陳勇鬆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爲吳冠霆,陪席爲柯姿佐法官。

檢方起訴指控,扁在2004年1月間因收受龍潭購地案賄賂後,已與吳淑珍共同爲隱匿、掩飾重大不法所得而爲洗錢犯行,故已預見吳淑珍爲避免本次收受之1000萬元資金來源遭發覺,仍容任吳淑珍買官案的洗錢之犯行,而吳淑珍也將所收受之1000萬元支票轉請知情之友人。

1000萬元再於2006年1月25日並同帳戶內其他非本案犯罪所得資金,轉爲6筆共計1740萬元之定期存款,而就收受陳敏薰賄賂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接續實行洗錢行爲,檢方指控扁涉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之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嫌。

臺北地院認爲,扁涉犯洗錢罪,法定刑爲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爲10年,他因疾病不能到庭停止審判而停止追訴權時效進行,持續所達上開追訴權時效期間之4分之1,即2年6月此外,檢方查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4年7日,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爲審判期間行使追訴權,共計3月18日。

本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爲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4年7日、北院行使追訴權期間3月18日,共計16年9月25日,犯罪之追訴權時效已完成。

北院指出,陳水扁雖因疾病未能到庭,然其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既已完成,他被訴之犯罪,依法應爲免訴之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爲免訴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