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正皓/新聞自由是保障媒體還是個人?

▲如何讓置入性新聞報導融入現有法規環境,且給予閱聽者清楚分辨,也能確保新聞自由被保障。(圖/視覺中國CFP)

延續先前業配文是否受到新聞自由保障的討論,我們要繼續探討的是個別記者編輯,是否可以拒絕配合產出公司的業配新聞稿?究竟新聞自由是保障媒體還是個人?如果可以拒絕業配,那一般的報導也可以拒絕嗎?

從上一篇關於中時解僱記者陳志東衝突中,還可以看出另一個問題:即使同在新聞自由的保護傘下,仍然會發生主體之間的衝突。其所彰顯的,是一個在討論新聞自由時,常常必須面對的問題:新聞自由究竟是保護媒體機構體制性保障,或是保障記者、編輯的個人自由呢?

所謂制度性保障,意即新聞自由的目的,是要透過強化媒體機構(例如報社電視公司等等)的保障,建構出良好、自由的新聞環境。在這個宗旨下,新聞自由的主體是媒體機構,至於其下記者、編輯等的權利,是依附在媒體機構下所衍生的。另一方面,也有主張認爲,新聞自由的主體就是記者、編輯等新聞從業人員,其採訪、編輯等新聞自由的權利,並不需要透過媒體機構作爲根源

把這個分歧套用新聞業配的議題上,如果我們認爲新聞自由屬於制度性保障,那麼媒體機構要作業配報導,只要其內容沒有侵害他人權利或悖離事實,那就是媒體的新聞自由,其下的記者和編輯不能拒絕。而如果我們認爲新聞自由是屬於記者、編輯個人的權利,那麼或許就可以援引新聞自由,拒絕發佈上級分發的業配新聞。

然而,隨着網路科技的發展,使得新聞媒體生態和環境產生翻天覆地的變革連帶使得前述的分界爭論愈來愈沒有意義。由於手機普及攝影鏡頭的精進,現在每個人都可以清晰且即時地記錄身邊發生的事物,並且透過網路迅速上傳,以博得關注。毋寧說,這個時代的媒體已經步入人人皆記者」的階段,所謂的「媒體」趨向去中心化,新知傳播愈來愈不需要透過傳統媒體機構的統整與發佈。

例如2014年以後大規模興起的公民記者,逐漸取代傳統媒體而成爲年輕人獲取社運現場第一手資訊管道,就是顯例。甚至某些學者,已經將網路媒體和公民記者等新興趨勢,稱之爲政府三權、傳統媒體第四權以外的「第五權」(The Fifth Estate)。在這個時代背景下,傳統媒體機構的影響力逐漸式微,也愈來愈難以繼續將新聞自由鎖死爲媒體機構的權利。

如果新聞自由的主體,漸漸由媒體機構轉向新聞從業人員個人,那麼連帶地,媒體機構分配業配新聞給記者或編輯,記者或編輯似乎就可以基於「自己的」新聞自由而拒絕撰稿。

但如此一來,會帶來幾個問題:首先,如果記者和編輯可以拒絕撰寫公司分配的業配新聞,那麼是否也可以拒絕其他一般的新聞報導呢?其次,適當的業配新聞其實有助於媒體的健全,如果允許記者和編輯拒絕撰寫業配新聞,是否反而會不當阻礙媒體的營收和生存?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在當前的媒體生態下,雖然媒體機構漸趨式微,但網路和個人媒體工作者仍未能取代之。如果允許記者和編輯拒絕公司的發稿,是否會使得媒體機構被架空,進而導致在媒體機構失能、網路力量又未成氣候的情況下,反而喪失媒體監督政府的力量呢?以上,都是值得深思的問題。

有不少人對業配新聞感到反感,認爲收錢報新聞違反了新聞「報導事實」的本質和要求。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業配新聞確實已經充斥整個媒體生態,也是媒體業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這些伴隨着業配新聞而產生的問題,與其想一味批評、禁絕這個發展趨勢,不如思考如何讓這類新聞報導融入現有法規環境,並且給予閱聽者清楚分辨標準,藉以確保新聞自由的充分保障。(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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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正皓,大壯法律事務所律師臺大法研所。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