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踹公車司機1腳」62歲翁被判3年 喊冤只是「一時泄憤」
海南三亞62歲老翁張某此前在公車上與司機發生爭執,隨後還踹對方一腳,造成車子緊急向右方向轉,車上部分乘客因此倒地,險釀成大禍。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開庭審理此案,張某一審被判有期徒刑3年。
據海南日報報導,2018年1月,王姓公車司機駕駛26路公交車從三亞市半山半島藍色果嶺小區往巨瀾酒店方向行駛,途徑雙海灣小區二期公交站點時,被告人張某等5名乘客上車。後來張某因購票問題與王姓司機發生口角,雙方於車上爭吵。
張某隨後在車子行駛至半山半島小東海路觀景平臺路段時,突然從座位起身離開,不顧他人阻攔,用腳踢踹了正在駕駛車輛的王某右臂,當場造成車輛緊急向右邊轉,在緊急剎車的狀況下,車上部分乘客跌倒,而車子也因爲摩擦道旁邊的山體後照鏡損壞。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無視國家法規,在正在行駛的公車上使用暴力毆打駕駛員,危及車輛安全行駛並致車輛部分損壞,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行爲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予以懲處,一審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
過程中,張某某辯稱,當晚自己喝了酒,在車上與王某互相辱罵,隨後自己情緒激動才踢踹駕駛員,當時自己只是爲了一時泄憤,並沒有主觀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自己犯的錯誤感到非常悔恨,但仍然覺得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公訴機關認爲,上訴人張某雖然主觀上追求的是用腳踢公車司機王某,但由於當時他正在駕駛車輛正常行駛,且車內有多名乘客,張某應充分認識到自己的行爲很有可能使被害車輛失去控制,甚至釀成車毀人亡的嚴重後果。
公訴機關指出,該行爲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根據《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張某某無減輕處罰情節,一審判決量刑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