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銘升/《商審法》明年上路 強制調解讓公司派合法拖延時間

▲ 未來商業法院將設定「高等法院」層級,採二審二級制。圖爲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戴銘升/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專任教授

爲呼應10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2分組之決議司法院推動《商業事件審理法》(下稱《商審法》)之立法,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佈,惟須自110年7月1日始施行。

《商審法》引進所謂的商業法院制度,不過,商業法院的全名其實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商審法》第2條),也就是將商業法院加入既有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之中,原來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便同步修法且更名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與《商審法》之施行日爲同一日)。

此一制度尚未正式上路,已被戲稱爲「智商高法院」(智:智慧財產;商:商業;高:高等法院),法官則被稱爲「智商高法官」,未來若做出智商不夠高的判決,可以想見將遭致社會輿論何等力道的批判!

商業法院亮點何在?無法寄望過高

商業法院設立後,筆者一直在思考一個問題:此一制度的亮點何在(指真正的亮點,不是一廂情願的亮點)?最後勉強找到的亮點,反而不是落在商業法院的獨立化,而是專家證人制度,只是細看《商審法》的條文後,似乎也無法寄望過高(詳見下文)。

《商審法》第1條明揭其立法目的在於迅速、妥適(姑且理解爲公平之意)、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司法院新聞稿則又追加一點「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並且列舉了7項重要內容(即7亮點),分別爲:

(1)設置專業法院;(2)律師強制代理;(3)科技之運用;(4)調解前置程序;(5)當事人查詢制度;(6)引進專家證人;(7)秘密保持命令。

《商審法》將「迅速」放在立法目的的第一位,顯見本法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希望讓商業事件快速審結。故亮點1提到將商業法院逕設定爲高等法院層級,採二級二審制,也就是不像一般的案件須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的三次審理程序,而是直接從高等法院開始;

三審減去一審,總體來說,理論上當然能縮短訴訟進行時間,可是複數層次架構審級制度的存在,是希望由不同的法官經手,從不同的面向反覆斟酌相同的爭議,以得出更爲公平的判決結論,因此用刪除一個審級換來判決最終審定讞時間的加快,以犠牲公平正義換來速度,恐怕不恰當!

而且,若刪除一個審級是對的,那應該推及於所有案件,否則其他案件及小額的商業事件爲三級三審,大額的商業事件卻只能二級二審,這恐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本旨

怎麼大案件,反而更草率?要達到迅速的目的,應該是找出原本爲何導致訴訟拖延的病因,對症下藥,而不是削足適履,把一個審級刪除(這是雙面刃)。筆者沒有看到司法院把病因找出來的努力,只看到病急亂投醫,甚爲可惜。

▲ 戴銘升質疑,商業法院僅配置9名法官,且兼辦智慧財產案件,與迅速結案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圖/記者林悅翻攝)

商業法院僅配置9名法官 如何迅速結案?

至於,爲何導致訴訟曠日費時?個人認爲,主因在於法官等司法人員的人力配置。

要加快每一審級的審理速度,就是要配置充足的人力,壓低每位法官分配的案件量,若有怠惰的公務員(恐非罕見),則須儘速淘汰。如此一來,結案速度自然會加快。

然而據媒體報導,商業法院僅預計配置9名法官,且須兼辦智慧財產案件,這不是與希望達到迅速結案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嗎?

強制調解程序 讓公司派可合法拖延時間

另外,亮點4導入了調解前置程序,立意或許良善,希望當事人以調解取代訴訟,達到迅速結案的目的。問題是,不該設計爲「強制調解」(《商審法》第20條),應該改爲「任意調解」(不過,《民事訴訟法》第404條本來就有任意調解制度)。

政府忽略了商業事件爭議的本質,即被告通常不願意訴訟案件太快結束,以近來引起軒然大波的大同案爲例,公司派只要在開股東會時用盡一切手段(例如沒收選票)、無論合法與否而取得形式上的勝利,掌握經營權後,時間就不是公司派在乎的問題了。

就算市場派提起訴訟撤銷股東會決議,被告根本不在乎,只要儘量提出一切攻防手段拖延訴訟就行了,勝訴或敗訴,也不是被告最在乎的問題,即使最後被告敗訴了,董事任期三年也屆滿了,原告勝訴也無濟於事,無論原告或被告,又得開始準備銀彈打下一任期的經營權爭奪戰。

可見,強制採調解前置程序,只是遂了被告的意,使其可合法拖延時間。再從不同的觀點來說,既是重大商事案件才能適用《商審法》,此類案件的本質怎是透過調解機制就可解決的?其機率可能微乎其微。

▲ 戴銘升建議,需要賦予法官一定程度的義務,採納專家證人的意見。(圖/記者林敬旻攝)

專家證人意見 採納與否憑法官一念之間

關於專業性的立法目的。亮點1提及司法院將遴選受專業訓練之法官擔任,這可能也是新法延後約1年半施行的主因。然而此處所稱之「專業」爲何?有特別說明的必要。

所謂的專業,可以概分爲法律(在此尤其指商法)及法律以外之專業。一般對法官的批評,是認爲其無法律以外的財經專業,致無法對商事案件做出妥適的裁判,故此處之專業,比較有可能指的是法律以外的專業。

對此,即便新制預留約1年半的時間讓法官培養財經專業,筆者也不相信在這短短的時間內,法官能變成財經專家,即使是限縮在所謂的商業事件的範圍,其所涉的相關專業知識也是相當廣泛,法官不可能全懂。

此一部分必須借重專家證人(亮點6)來補強,也就是讓法官把精力放在法律上,法律以外的部分必須借重不同領域的專家證人。

可惜的是,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之下,法官還是掌握一切權力之人,專家證人所提供的專業意見,是否採納全憑法官主觀判斷。可是,法官不是具財經專業之人士,如何有能力判斷專家證人之意見是否應採納?

筆者期待的專家證人制度,是讓法官有一定程度的義務必須採納專家證人之意見(也就是必須釋出權力),才能達到專業分工、並進而提升正確性。

▲ 近年來,司法官考試大幅將商法考科的配分比重下修。(圖/記者林敬旻攝)

司法考試輕商 法律系考生棄商法比例增

雖然《商審法》所稱之專業,主要是指非法律的專業,然而將商業事件(範圍規定於第2條)從一般案件中抽離出來,讓法官專注審理同類案件,也有助於提升法官的商法專業。

在此,筆者必須藉此機會指出一項動搖國本的大問題,臺灣的法學教育一直存在考試領導教學與學習的現象,過去幾年,考選部竟在司法官及律師考試科目的設計上,大幅將商法考科的配分比重下修,致使法律系的學生放棄商法的比例增加;

而且,由於配分極低的影響(司法官二試:憲法與行政法配分200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配分300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配分200分、商事法配分100分),考生的商法不必考太好,可能也不致影響錄取與否,致使取得司法官或律師資格的法律人商法能力整體偏弱。

臺灣是島國,必須仰賴各種國際貿易,也就必須重視商法,可是,政府一方面將商業法院獨立出來,強調其重商,另一方面卻又在人才選拔時,打壓商法,表現輕商的一面。政策間的矛盾,也將使得法官的商法專業無法使人民信服。

此外,也絕不可輕忽商法專業的重要性,纏訟十多年的SOGO案,就是因爲法律見解的不同,纔會拖延如此之久!(其中,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錯的離譜,較爲詳細的分析,可參閱戴銘升,〈從立委跨黨派集體收賄事件談公司法修法〉,臺灣法學雜誌第398期,2020.8,頁31-36。)

▲ SOGO案法院一審就是18年,催生《商審法》。(圖/記者陳雕文翻攝)

SOGO案催生《商審法》 商業法院卻無權審理

《商審法》另一個訴求是判決一致及具可預測性,筆者大膽的推測此必然無法達成,而且司法院已另外引進了大法庭制度(108年7月4日正式上路),統一法律見解不應該是《商審法》的重點。

再者,就《商審法》的制度本身觀之,也不可能達到這個目的,理由至少有二:

(1)商業訴訟事件,原則上設有訴訟標的新臺幣1億元的門檻(大事件),未達此門檻的案件(小事件)則不適用《商審法》,因此涉及相同法條的商業訴訟事件,將因金額大小區分,大事件進商業法院,小事件進普通法院,對於相同法條的解釋,普通法院之見解當然還是可以與商業法院不同。

(2)商業法院不受理商業事件的刑事及行政訴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2條),然而商法本身同時包含了《民法》、《刑法》及公法性質在內,具體發生的案件中,可能同時涉及不同法領域,若商業法院只受理民事訴訟,則就同一案件,刑事法院及行政法院之見解仍究可以與商業法院不同。

須附帶一提的是,個人認爲未將刑事及行政訴訟統一納入商業法院是《商審法》之大缺點之一,例如前述之SOGO案,最具爭議的部分反而是落在撤銷增資登記的行政訴訟,而SOGO案也極可能是催生《商審法》誕生的主要緣由,可笑的是,商業法院卻無權審理SOGO案的主要爭議。

綜上,筆者目前看不出目前的商業法院制度有何令人稱許的亮點存在;不過,雖不看好,但不唱衰,仍舊期望此一新制正式上路後能發揮正面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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