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殺酒店妹還性侵 聲請不行國民法官參審!駁回理由曝
律師團認爲媒體報導會影響審理,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合議庭日前裁定駁回,不得抗告。(中時資料照)
男子陳冠霖2023年3月間持水果刀刺殺酒店小姐致死,並性侵得逞,臺北地檢署依照殺人等罪起訴陳男,是北檢、北院第3件國民法官案件。不過,律師團認爲媒體報導會影響審理,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合議庭日前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檢方起訴指出,陳男是臺北市錦州街一家酒店的常客,愛慕張姓公關小姐,但張女反應冷淡,引起陳男不滿。去年3月2日晚間,陳男持水果刀到酒店開包廂消費,並指名張女坐檯。3月3日上午7時許,兩人發生爭執後,陳男持水果刀連續刺擊張女胸部、腹部、頸部共7刀,送醫不治,陳男過程中以手指性侵得逞。
去年6月29日,北檢依加重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罪起訴陳男,並將羈押中的陳男移審臺北地院。本案是北檢起訴的第3件國民法官案件。由於案件涉及性侵,依性侵害防制法規定不予公開,不可以旁聽。
北院指出,陳男涉犯加重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罪嫌起訴案件,屬於國民法官法規定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上午分案審理,並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承審法官,抽籤結果由法官郭又禎擔任受命法官、庭長黃怡菁擔任審判長、法官劉庭維擔任陪席法官。
律師團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主張本案提起公訴時,皆有相關媒體新聞大幅報導死前有強制性交情形,之後檢方更正起訴書犯罪事實爲強制猥褻,並無強制性交。但目前新聞報導均未更正其內容,已形成對陳男有害的氛圍,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此外,由本件關於陳男的責任能力鑑定報告中,內容涉及諸多陳男與女方在酒店的互動,不適當使國民法官知悉,未來關於被告的量刑前社會調查的鑑定報告,內容應亦有此部分的相關記載,爲保障女方隱私,避免女方與其家族的傷害,本案其他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之情。
裁定指出,現今各種網路資訊傳遞快速,且社羣媒體與影音平臺盛行,如果不是離羣索居之人,各種新聞報導本唾手可得,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涉及被害者生命權喪失,屬國民高度關心的社會議題。
且新聞媒體爲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本應提供具新聞價值的多元資訊,故僅因國民有接觸新聞報導,而認國民經選任成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即會以預斷、偏見、受有污染的心證進行審判,稍嫌速斷。
裁定表示,本案屬重大刑事案件,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併爲一般國民生活中可能經歷或聽聞之事,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當可提供他們的生活經驗、判斷依據、價值感受,而與職業法官共同爲反應多元價值的判決,以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 。
縱使國民法官於受選任前已不可避免地透過媒體得知本案案情相關資訊,制度上仍可透過本院審前說明無罪推定、證據裁判等基本刑事訴訟原則,及於審理中使其等實際閱覽卷證、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討論等程序,降低偏見、預斷的風險,檢辯雙方亦得透過審理過程進行爭點的證據調查與辯論,原始報導若與檢察官更正後的犯罪事實有所扞格,即可不攻自破。
遑論本案除於案發時及起訴時有媒體報導,但其後迄今已將近1年時間,均無媒體再度報導本案,可知本案並非高度新聞矚目案件,難以遽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會因過往陳舊新聞報導內容,即以預斷、偏見、受有污染的心證進行審判之情況。因此,本案應無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定難期國民法官公正審判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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