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房 不適用重購退稅

出租示意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公益出租人可享有租稅優惠,不過桃園市地稅局提醒,土增稅重購退稅須符合自住要件,即便是公益出租,仍屬出租行爲,無法適用重購退稅。

爲落實居住正義,鼓勵房東將名下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的弱勢民衆,例如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經過機關審查合格後,可以成爲「公益出租人」,這類的愛心房東可享有相關租稅優惠。

地稅局表示,申請通過後,房屋稅可等同自用住家的1.2%稅率、綜所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5萬元的免稅優惠,及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

不過在土增稅方面,公益出租人無法適用重購退稅。地稅局解釋,因重購退稅是指民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增稅,但條件除買賣必須在兩年內完成外,還須符合未出租、營業,因此即便是屬於公益出租性質,同樣也算出租行爲。

不只是重購退稅,在土增稅自住稅率規定方面,也是同樣道理。

地稅局表示,房東雖爲公益出租人,但當出售出租的公益住宅時,仍無法適用土增稅自住優惠。

地稅局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須分別符合出售前一年或前五年內不得出租或營業之限制,即使將房地出租爲公益住宅,仍屬供出租使用,不符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規定,應按一般稅率核課土增稅。

土增稅一般稅率分三級,分別爲20%、30%、40%,民衆多會利用「一人一生一次」機會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稅率可降至10%。若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是地上房屋所有權人爲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且在簽約買賣前已辦理完成戶籍登記;於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