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以房養老,防治“以房騙老”

正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打擊整治養老詐騙專項行動警示人們,購買住房或者與住房相關的金融產品等往往價格不菲,一旦老年人被騙,將蒙受巨大損失。因此,整治住房相關的養老詐騙,對於守護好老百姓的“養老錢”至關重要。(6月12日《經濟日報》)

爲應對老齡化社會的到來,近年來,我國保險機構嘗試推出了“以房養老”的商業保險業務。但從實施情況來看,效果難盡如人意,甚至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尷尬境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法之徒鑽政策空子,打着“養老地產”“養老投資”等幌子,騙取老年人房產和錢財,讓受害老人房財兩空、老無所依,使“以房養老”淪爲“以房騙老”。正規“以房養老”保險產品遇冷,打着“養老地產”“養老投資”幌子騙取老年人房產的欺詐案卻頻頻被曝光,這些現象表明“以房養老”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事實上,“以房養老”目前只是個小衆產品。因爲受傳統觀念影響,大多數老人都會將房子留給自己的孩子。而房子未來價值存在不確定性,也讓老年人羣體和不少保險公司對這一業務並不熱衷。可見,“以房養老”需要走出小衆格局,向“以房養家”擴展,才能承載更多保障功能。

換言之,治理“以房騙老”,關鍵是規範“以房養老”。首先,要儘快制定和出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擔保政策,將其作爲國家政策性業務,納入我國養老保障體系,鼓勵供給,滿足需求。同時,政府有關部門應該有完善的政策規定,並做好監管,不斷完善相關的配套措施,使其成爲公共養老的有力補充。再者,提高受益面,實行“以房養老”向“以房養家”轉變,房屋變現後,不僅用於養老,還可以用於子女創業、孫輩就學等。特別是,逐步擴大抵押房產的範圍,將其他類型的不動產,如商業類的房產、共有產權住房等列入抵押範圍,以便解決更多老年人的收入和養老問題。(汪昌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