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銀財管2.0 金管會再釋利多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爲主的基金,定義爲具證投信性質的基金,因此不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基金,即是以投資黃金、不動產、基礎建設、各類現貨爲主等基金,另外如私募股權基金、對衝基金等,亦都算是不具證投信性質基金。
金管會去年5月已開放投信投顧業可對高資產產客戶、銷售或諮詢非證投信性質境外基金,去年8月開放券商以復委託方式,受託買賣非證投信性質境外基金,這次開放銀行財管2.0業務可用信託方式承作同類商品,是將三業的業務拉平。
林志吉表示,到今年7月底,已覈准開辦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的銀行即中信銀、兆豐銀、合庫銀、上海商銀、國泰世華銀、第一銀行及瑞士銀行臺北分行,到7月底共2,966個客戶,管理資產3,831億元,前三名是中信銀管理1,230億元、兆豐銀是790億元、合庫銀是541億元。
券商到6月底有八家覈准開辦高階財管業務,即統一、凱基、兆豐、元富、永豐金、元大、羣益金鼎、國泰等八家券商,共有511位高資產客戶,管理資產規模288億元,前三名是元大證106億元、兆豐證98億元、永豐金證42億元。
林志吉表示,本次開放將有助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管業務推動,但銀行要完備相關內規,並與國外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後,纔可開始受託投資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
這次修正重點,一是委託人以「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爲限,明定委託人總數不得超過99人。二是爲利銀行執行高資產客戶委託人總數的控管,明定銀行應與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並在契約中載明在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三是爲了利掌握未具證投信基金性質的境外基金在國內銷售情形,明定銀行受託投資該類基金應向投信投顧公會申報受託投資狀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