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國家語言發展法》下被趕鴨子上架的教師(柯馨茹)
教育部。(資料照)
《國家語言發展法》業於107年12月2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8年1月9日經總統公佈施行。其中,該法第9條第2項規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於國民基本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爲部定課程。」針對有關未來十二年國民教育各階段將國家語言列爲部定課程之規劃,則需依該法第18條規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自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開始實施後三年施行」。
後根據教育部說明,有關國家語言納入部定課程一事,需進一步調整《108課綱》之總綱及領綱,搭配辦理教科用書編審等相關事宜,並積極培育師資及強化相關教學資源。故有詳細實施期程及規劃如下:
一、課綱研修、審議至發佈階段:108年7月至109年11月。
二、教科用書編輯至使用階段:109年11月至111年8月。
三、各教育階段開始施行國家語言部定課程之期程:國民小學、中學、高中皆自111學年度起,逐年實施。
今年9月,部定本土語言課將正式上線。但是,在這三年的緩衝期中,教育端真的準備好了嗎?就以最迫切的師資來看,我國的本土語文師資是否能滿足學生端的需求,並達到各語言的復振、傳承與發展之成效?這部分我們以客語文爲例,並透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來探討相關問題。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1款第1目至第3目之規定,我們得知客語師資可分成「取得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未有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但有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之合格教師」,以及「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三大類別。上述三者皆符合客語師資資格,得於客語文課授課。然而,這三目的客語師資其背後所需接受之專業訓練,似乎有很大的落差。
自《國家語言發展法》通過後,教育部開始協調師資培育大學開設以客語爲教學語言之相關課程,提供師資培育之大學師資生修習。國立中央大學、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兩校遂於109學年開始培育正式客家語文師資,並同步開設客家語文師資第二專長學分班。上述師資培育生適用《師資培育法》,需在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接受完整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以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爲例,客語師培生在專門課程部分需修習語言學知識、客家語文溝通能力,及客家文化與文學三大類別科目,並達到最低20科42學分的門檻,且考取中高級以上之客語能力認證,方能取得師資培育之大學頒發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接續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開始教育實習,取得教師證書,最後成爲一位「取得本土語文客家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合格教師」。
同樣是客語師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1款第2目卻讓現職教師不用再去上客語文教師第二專長學分班,只需通過中高級以上之客語能力認證,便可以教授客語文。同款第3目更甚闡明:「參加客語能力認證,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證明,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之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意即只要年滿20歲,持有中高級以上客語能力認證證書,參加36小時培訓課程並通過認證後,就可以成爲客家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不受教師證書限制。也就是說,同樣是客語師資,上述兩類客語師資不需要經過第二專長的培訓,只需要考取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便能被教育部認定爲合格的客語文教師。
然而在現實的教學現場,本土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能力參差不齊的情形已爲人詬病多年。《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用辦法》中只有規定最長聘期一學年,及相關免試再聘條件。其中,該辦法只有說明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受聘期間有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的權利,並沒有提及任何定期進修與審查(檢視、考覈)的機制。然現今各校普遍員額不足,無法分配員額給「非考科」的本土語言課程,只能倚靠年年尋找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來解決這個制度造就的師資荒。
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勞動需求年年增長,但勞動供給有限的情況下,校方几乎是沒有選擇,更不用說有從衆人之中遴選最適任人選的可能。長久下來,「一認證,享終身」的資格取得與教職員員額的制度面問題使得這樣的情形陷入迴圈。這不禁讓人懷疑教育部對部定本土語言課程的心態。倘《108課綱》是一部素養導向的課綱,那這樣便宜行事的師資真的有足夠的教學能力嗎?我們是不是應該鼓勵符合該辦法嚴謹規範的師資進修制度,讓教師取得合格的客語文教師第二專長呢?
對此,筆者提出四個面向以供參考:
一、 就通盤性來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的設置有其存在考量與價值。不過
仍須藉由認證年限的設立及證照的換髮,來定期審查(檢視、考覈)其教學能力。這樣便能在兼顧實際層面的情況下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確保課程品質不打折。
二、 在鼓勵現職教師取得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補足部定本土語言課所造
成的師資缺口後,教育部仍須研擬相關的師資進修及獎勵制度。鼓勵具客語文師資資格但非客語文專長者回流進修,並依照身分類別修習二專班或學分班,取得第二專長教師證書。讓本土語文師資能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2條第1款第1目前進,而非停留在有該語言能力即可的最低門檻。
三、建議所有本土語言皆應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第5條之師資聘用原則辦理。該辦法第5條訂定公立國民中學總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及公立高級中等學校總班級數二十二班以上者,自117學年度起應聘用第2條第1款第1目之教師至少一人。此舉除了可以保障學生受教權外,還能鼓勵其他具客語文師資資格但非客語文專長者回流進修,增加自身的優勢與客語文教學能力,可說是一箭雙鵰的做法。
四、建議訂定原先《本土語言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的過渡或落日條款。輔導現職教師逐步取得第二專長,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取得其專業領域的教師證書,並設計未符合條件者的退場機制,以確保《國家語言發展法》的確切落實。
(作者爲國立中央大學客家語文暨社會科學學系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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