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擴建等案收賄洩密二審 前工程處長判9年2月

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擴建弊案,時任林姓工程處長涉在變更設計案及道面維護案,索賄及期約賄絡,另私下泄密三航土方工程及加油站工程預算書給業者。二審今天判處林男9年2月。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桃園機場第二航廈擴建工程在2016年間進行第1次變更設計案,當時的桃機公司工程處長林文楨認爲有利可圖,與工程師吳俊宗向業者索賄新臺幣600萬元,待工程變更設計完成,透過中間廠商交付林文楨180萬元賄款、吳俊宗110萬元賄款,餘款310萬元則還沒交付。

二審指出,桃機公司的道面維護案於2018年首次開標流標,2度開標前,林文楨將預算書交付某業者參考,業者得標;業者盼變更增編列水泥塊軋碎工項預算,向林文楨提議並允諾支付對價;桃機公司辦理變更限制性招標,並由林文楨主持議價由業者得標。

業者打算在全案工程驗收完成並領到保留款後,交付130萬元給林文楨,但因檢調於2019年進行本案搜索,致來不及交付。

另一方面,林文楨被控在桃機第三航站土方及基礎工程案以及「G4加油站案」開標前,將工程預算書交付業者參考,涉及泄密罪。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認定林文楨被控4案,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期約賄賂罪以及泄密罪3罪,審酌他繳回180萬元犯罪所得等,判刑9年2月;吳俊宗繳回110萬元犯罪所得,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判刑3年8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