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支付命令是詐騙?不理可能會出事

(示意圖/shutterstock)

近來於網路社羣軟體常見流傳一則自稱某大學教授甲收到不明人士的存證信函,僞稱其積欠5萬元債務,欲請求清償,甲認爲是詐騙集團寄發的文件因此不予理會;之後,該不明人士即以該存證信函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甲收到法院寄送的支付命令後,仍不爲所動,因此遭人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大學任教薪資,讓甲對我國司法制度相當失望並提醒民衆注意。到底支付命令是什麼?

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捷的督促程序,只要債權人聲請符合法規定要件,不須經言詞辯論,法院就可核發支付命令。如果債務人沒有合法提出異議,債權人就可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至於何種情形可以聲請支付命令?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5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麪粉5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某公司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之2000股的股票2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錢。但是,如果債權人應爲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爲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支付命令聲請狀使用司法狀紙繕寫,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1.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3.請求的原因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繕本,每件應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依書面審理支付命令,不會通知債務人開庭。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而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不必附理由,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民事訴訟法》第516條、519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爲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

前述案例中的甲教授,在莫名收到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正確作法應是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不用附理由),讓支付命令於其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他人就無法持確定的支付命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其薪資!但如果甲教授一時以爲該支付命令是詐騙集團所爲,而未於20天之法定不變期間提出異議,使支付命令失效,導致支付命令成爲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名義,因《民事訴訟法》關於支付命令之部分條文修正後,支付命令僅得爲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甲教授仍可以向法院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記載債權不存在,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只是後續程序會較爲繁瑣。因此,收到法院寄發的支付命令時,千萬不要放着不管,務必在20天內提出異議,以免遭受無妄之災。

(作者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臺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