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婧禕起訴自媒體引熱議 明星肖像不是想用就能用
2020年,一自媒體博主就因未經許可使用了藝人鞠婧禕的肖像,而被其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鞠婧禕的全部訴訟請求,鞠婧禕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2月1日,該案二審開庭。
隨着《民法典》的正式實施,鞠婧禕肖像權糾紛案會否有變化?用明星照片配圖會侵犯肖像權嗎?我們又該如何避免?
鞠婧禕訴自媒體侵犯肖像權一審敗訴
2月1日,上海一中院對上訴人鞠婧禕訴被上訴人上海沁瑜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沁瑜公司”)、王鑫童、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創科公司”)肖像權糾紛一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2019年12月13日,微信公衆號“花椰菜大王”發佈標題爲《技術流/不動刀讓顏值加分的鞠婧禕同款顱頂髮型操作指南》的文章,其中使用了鞠婧禕出席“愛奇藝尖叫之夜”及其發佈於個人微博的三張照片作爲配圖,並分析了其妝容和髮型的特點。
2020年6月1日,鞠婧禕以沁瑜公司、王鑫童未經其許可,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衆號以及同名微博賬號發佈的文章中使用了其肖像、侵犯其肖像權爲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沁瑜公司、王鑫童停止侵犯其肖像權的行爲並承擔相應責任,微夢創科公司作爲微博網站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爲,“花椰菜大王”微信公衆號發佈涉案文章並非以營利爲目的,也非利用鞠婧禕的商業價值進行引流、提高銷量。微夢創科公司作爲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並且,鞠婧禕作爲公衆人物,對社會公衆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理應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涉案微信公衆號發佈的相關文章並未對鞠婧禕的肖像進行任何醜化、貶損,且於一審庭審前已經刪除。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鞠婧禕的全部訴訟請求。鞠婧禕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鞠婧禕的委託訴訟代理人與沁瑜公司、王鑫童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二審庭審,微夢創科公司提交了書面答辯意見。
二審庭審中,合議庭對當事人二審提供的證據材料組織質證,各方當事人圍繞本案糾紛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肖像權的相關規定,沁瑜公司、王鑫童在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禕的肖像是否侵犯了鞠婧禕的肖像權等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上海一中院將依法審理本案並擇日作出判決。
圖片來源: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衆號
使用明星肖像,怎麼纔算侵權?
康輝旅行社擅用葛優肖像被判賠4萬元,廣州一公司擅用吳亦凡肖像商業代言被判賠200萬元,某醫美平臺更是被張雨綺、劉詩詩、趙麗穎、黃曉明等多位明星告上法庭……明星肖像糾紛案頻發,判決結果卻不同。有網友發問,侵權的判定依據是什麼?隨着《民法典》的正式實施,是否會有變化?
對此,中新網採訪了第三方律師、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娛樂法律師徐曉丹。徐律師表示,《民法典》和之前的《民法通則》對於肖像權的規定很大不同的一點在於,不再將“以營利爲目的”作爲侵權標準,加大了對肖像權的保護力度。
《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新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僞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鞠婧禕肖像權糾紛案一審判決中,被告方就曾辯稱:公司沒有以營利爲目的來使用鞠婧禕的形象;其次也沒有商品、店鋪的鏈接,因此不構成侵權。在徐律師看來,這是他們很幸運的一點,一審判決發生在《民法典》生效前,而適用舊法,被告所主張的未營利就成爲了勝訴的關鍵。
“該案件一審判決有着鮮明的價值導向,作爲公衆人物,要一定程度地讓渡相關權利,有一定的容忍界限,要考慮社會公衆的表達自由、知情權利等因素。”徐律師認爲。
《芸汐傳》海報
“《民法典》爲了更好地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統一此類案件的判決尺度,把‘不得以營利爲目的’這個表述去掉了。”徐律師表示,本案二審法院會按照法律事實發生時有效的《民法通則》維持一審判決,還是根據《民法典》改判,都將值得我們期待。如果以保護權利的這種角度來看,很可能會顛覆一審判決結果。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沒有得到同意或授權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屬於侵權行爲。因此徐律師認爲,不管對於權利人或者是使用人來講,這都是一個有着重要意義的判決,會涉及到將來明星們的肖像如何發佈、如何使用等現實問題的法律評價,對於後續的一些案件也將有很大程度的借鑑意義。
如何才能避免侵犯肖像權?
隨着網絡技術的發展和社交平臺的普及,人們的照片、視頻等信息傳播更加迅速,肖像權糾紛案件也急速攀升。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2020年發佈的《關於網絡環境中侵害肖像權案件的調研報告》顯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共受理利用網絡侵害人格權糾紛6284件,其中涉侵害肖像權糾紛4109件,佔比約65.4%,居人格權糾紛收案首位。
報告顯示,在涉網侵害肖像權案件中,約98.7%的肖像權利人屬於演藝領域,絕大多數權利人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不具有社會知名度的普通權利人僅佔0.4%。
從使用場景上看,84%的肖像被使用於微信公衆號中,主要以文章配圖的形式展現;15%的肖像被使用於淘寶、京東等電商平臺的網絡店鋪,以及企業官方網站或微博中,以商品或服務推介方式展現。
從肖像載體的分類上看,演藝明星的寫真與劇照分列載體使用頻次的前兩位,街拍、自拍、綜藝剪輯片段等載體形式較爲常見,亦不乏在線下製作明星表情包、蠟像、泥塑等載體,在線上進行傳播的行爲。
蘇大強表情包
從微信公衆號到電商,從寫真劇照到表情包,這些都與我們的日常網絡活動息息相關。那麼,如何才能避免侵權?
徐律師表示,從完全合法合規的角度來看,對於微信公衆號的寫手、運營方,短視頻博主以及UP主們來說,拿到授權是最合法最穩妥的一種方式。由於《民法典》關於肖像權規定的變化,侵權風險加強了,對於人身權利的保護加大了,除了明星本人有維權的意願,商業維權機構亦會更加積極地參與其中。
《民法典》中也規定了肖像權合理使用的範圍,對於一般網絡用戶而言,如果是爲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此外,徐律師表示,從明星維權的角度上來講,有兩種比較常用的方式,一個是通過訴訟去主張權益,另一個則是先發律師函警示,督促侵權方及時撤回或刪除未經授權即擅自使用的肖像。(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