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科技偵查及保障法 可用GPS與M化車辦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5)日初審通過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等科技方法追蹤位置,也可用「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
法務部所提書面報告指出,草案重點包括以科技方法追蹤位置的要件及程序,例如實施GPS追蹤,以及規範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例如實施M化車定位。另外,就是從室外對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爲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例如以熱顯像儀對室內測量溫度,以援救被害人。
不管在詢答還是討論階段,朝野立委都支持科技偵查,但除了行政院提出的專法版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的2位召委,即民進黨立委鍾佳濱、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均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法版本,臺灣民衆黨立法院黨團也是修正刑事訴訟法。
逐條討論階段,所有條文均按行政院提案通過,但會議主席鍾佳濱宣告,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鍾佳濱會後受訪表示,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與刑事訴訟法的體例不同,因此無法併案審查,而實務界與學界針對科技偵查的規範,要以專法還是刑事訴訟法進行,都有所討論。
鍾佳濱指出,目前有院版及立委的提案,在體例上可分爲兩軌,未來要選擇哪一軌,可留待後續協商討論,委員會今天先討論院版草案,並希望儘量完備,因此宣告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待下週輪值召委吳宗憲將排審刑事訴訟法的版本審查完竣後,讓這兩軌在協商時一起討論。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爲規範科技偵查,以保障人權,並有效追訴犯罪,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特制定科技偵查與保障法。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或其他非以辨識個人生物特徵的科技方法追蹤位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亦同。實施期間,不得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實施當日不足24小時,以1日計。有再次或繼續實施的必要者,要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初審條文規範,如果可預期實施期間將逾連續24小時或累計逾2日者,得於實施前,依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初審條文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必要時,得使用科技方法調查行動通訊設備的位置、設備號碼或使用的卡片號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必要時,亦同。此部分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
此外,初審條文明定,檢察官偵查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爲具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的空間內之人或物與本案有關,得從該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的科技方法對該空間內之人或物監看及攝錄影像。
「M化車」爲「M化偵查網路系統」,外觀是一般休旅車,內建虛擬基地臺,令功率可達範圍內的手機向它註冊,並同時截取IMEI(手機序號)、IMSI(國際標準識別碼)等資訊,進而查出手機發話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