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修正臺灣民事判決新規 律師提三方面:有助兩岸訴訟更有效率

去年底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就實務上而言,兩岸執業律師認爲能讓訴訟更有效率。(美聯社)

去年底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關於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外界關注該法對於兩岸法律實務有何影響,長期從事兩岸商務律師,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臺北鈞合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律師林敏睿接受本報採訪表示,修正後內容更有利於臺灣民衆將在臺灣法院取得的民事勝訴判決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和對陸方被告進行強制執行,能一次性解決糾紛,避免當事人在兩岸法院同時訴訟、官司纏身。

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修改了有關認可和執行臺灣民事判決相關規定,在提出七項臺灣民事判決不予認可要件中,在保留「違反一箇中國原則」外,新增「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利益」等字眼,讓外界擔憂有政治味,但瞥除主權意識等字眼,其實部分修改在實務上具意義。

林敏睿舉具體案例說明,他近期辦理一個案件是兩岸民衆在臺灣發生交通事故侵權賠償案件。臺方當事人向臺灣法院向陸方當事人提起訴訟,但經過長達6年的訴訟、執行等司法程序,由於陸方在臺灣沒有財產,且租車公司也已經脫產,且因爲臺灣法院的勝訴判決無法直接在大陸地區對陸方被告申請執行,臺方原告沒有得到任何賠償。他們在接受臺方當事人的委託後,向陸方住所地的大陸法院申請認可並執行臺灣法院的勝訴判決,並最終成功使臺方當事人獲得滿意賠償。

而這勝訴過程歷經整整8年。他說,兩岸民衆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在修正後新規下,訴訟能更快進行,且免去重複審判等各種耗時。

儘管兩岸檯面上交流冷卻,但兩岸民商事糾紛仍多,林敏睿說,包括合約糾紛、公司運營和證券投資密切相關的商事糾紛,還有因創新技術發展衍生的專利、商標、版權與著作權等侵權議題,此外,跨境婚姻與繼承案件也多。

他特別指出,過去兩年日常接到諮詢和承辦的案件中,陸方原告到臺灣法院起訴臺方被告的案件數量明顯增加,他認爲有兩個原因:一方面可能是因爲臺資撤資及轉移東南亞所導致,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受疫情及總體經濟環境影響,導致原來的兩岸商業合作、婚姻家庭關係等無法維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