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青山”引發的糾紛,法院這樣判決……
近年來,一種名爲“買青山”的新型農產品交易模式逐漸興起,即農戶將土地上尚未成熟的農產品提前出售給收購方,由農戶繼續履行管護義務,待農產品成熟後再交予收購方。這種交易模式有效解決了種植戶與收購方之間因農產品保質期較短造成的購銷兩難問題,可一旦出現農產品價格波動、嚴重減產等情況,買賣雙方極易發生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發佈的涉農民事典型案例中,就有這樣一件涉及“買青山”合同效力的案件。 2021年11月30日,杜某某求購全某某所種植的尚在生長期內的蘿蔔,雙方協商後達成“買青山”合意並簽訂合同。2021年12月7日起,全某某多次通知杜某某接收蘿蔔,杜某某予以拒絕。2022年1月15日之後,杜某某稱在案涉蘿蔔中發現灰黴點,電話通知全某某解除案涉合同並要求退還已付款。 審理法院認爲,案涉雙方雖約定了解除合同的相關情形,但未就約定解除情形中“灰黴點”的定義達成一致,杜某某未能證明蘿蔔存在合同約定的“灰黴點”或者其他病蟲害情形,亦未證明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案涉合同。全某某已履行了交付蘿蔔的合同義務,杜某某拒不接收案涉蘿蔔構成違約,應承擔案涉蘿蔔毀損、滅失的風險。法院判決杜某某清償全某某剩餘蘿蔔款並駁回了杜某某的訴訟請求。 據悉,該案判決對於保護農產品交易市場穩定、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具有積極作用。同時,相關人民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向轄區農民推薦使用標準化示範合同文本,爲“買青山”交易模式填漏洞降風險,規範轄區農產品交易市場秩序,保障轄區農產品交易市場健康發展。(記者羅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