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羅友志撞斷騎士3顆牙逆轉 高院認定沒有過失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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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嘴羅友志5年前開車在新北市五股區一處交岔口鄭姓機車騎士發生車禍,鄭受傷牙齒掉了3顆,檢方羅男起訴,新北地方法院判他無罪,臺灣高等法院逆轉改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經最高法院撤銷後,高院一審認定羅男沒有過失,判決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羅男在2016年6月9日晚上11點,從新北市五股中興路3段160號旁產業道路駛出,右轉回中興路3段時,與從機車引道要進入中興路3段的鄭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騎士傷害,除顴骨齶骨骨折傷勢外,牙齒脫位、斷裂3顆。

新北地院認定檢方無法證明羅男有注意疏失,判他無罪,檢不服提上訴,高院佐以行車事故鑑定結果,認定羅男未讓直行車行先行肇事主因,且羅男也坦承他須負部分責任,羅男確實因沒有盡注意義務造成機車騎士受傷。

高院考量羅男事後向到場處理的員警坦承肇事,他沒有注意直行車車況,貿然搶先右轉不慎造成騎士受傷,行爲誠屬可議,且迄今未能與傷者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逆轉將他依過失傷害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

更一審認定羅男無法察覺到鄭男的機車即將行駛至交岔路口處前而屬不能注意時,難以認定他對於車禍之發生,有何違反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的過失情事,因不能證明他犯罪,改判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