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保險公司評級剛性約束
監管評級結果是衡量保險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不久前發佈《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在業內專家看來,監管部門將依據《評級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並實施分類監管,對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有效性、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具有重要意義。
《評級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評級辦法》印發後,《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中有關監管評級的規定與《評級辦法》不一致的,以《評級辦法》爲準。
根據風險爲本的原則,《評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風險,並根據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充分真實反映其實際風險水平。同時,考慮到不同類型公司在經營管理和風險特徵上存在不同,允許設置差異化的評級要素。
《評級辦法》規定,不同類型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均爲1級至5級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對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爲S級。按照高風險高強度原則,監管部門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爲採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比如,評級結果爲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並在機構和人員准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評級結果爲4級的,可以採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範圍等措施。“結合評級實踐和監管實際,《評級辦法》設置‘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比如保險公司若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爲4級及以下。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科技實驗室主任陳輝認爲,通過評級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有利於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同時,也有助於保險業加強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利用評級結果優化經營策略。“《評級辦法》還體現了監管思路的轉變,更注重風險識別和評估。這種轉變體現了監管思路的進步,能夠更好地應對複雜多變的市場環境。”陳輝說。
根據《評級辦法》,原則上當年的監管評級工作應於下一年3月底前完成。“考慮到監管部門需要建立健全相關配套制度、開發信息系統,保險公司需要做好準備工作,在監管評級運行初期將適當延後完成時間,穩妥推進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工作。”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做好《評級辦法》實施工作,根據不同類型保險公司的經營特徵和風險特點,制定具體的評價標準,健全監管評級信息系統,強化評級剛性約束和結果運用,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經濟日報記者 楊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