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法用醫美隆鼻拉皮線材 李進良辯「我是受害人」判刑4個月

李進良因過失使用違法進口醫療隆鼻、拉皮線材一審被依違反《藥事法》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圖/ETtoday新聞資料照)

記者孫於珊/臺北報導

藝人胡瓜女婿李進良等4名醫師,涉使用違法進口的醫療隆鼻、拉皮線材,被依違反《藥事法》起訴,4人迄今皆否認犯行,臺北地院14日審結,判李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並沒收犯罪所得316萬元。可上訴。

英文補教名師徐薇丈夫江正明,與蔣經國御醫姜必寧兒子姜琤,投資開設醫材公司「羅比珍妮」,卻違法向韓國進口未獲衛福部覈准的隆鼻與拉皮2種線材並出售,其中買家就是嘉仕美整形外科診所李進良、米蘭診所林維善維閣診所林銘德、悠美診所朱芃年,因此4名醫師於2017年間被起訴。

李的辯護律師出庭辯稱,檢方當時起訴羅比珍妮是故意犯,被告醫師們則是過失犯,可知羅比珍妮有詐欺的犯意,而被告即爲被害人,再加上姜琤爲北榮外科醫生,在醫學界社會地位崇高,被告們根本不會去懷疑該線材有無受衛福部覈准。

其他被告醫師的律師也說,羅比珍妮當時有出示許可證,被告醫師們認爲是先進技術,就未想到線材需要另外有許可,該公司歷年也都有衛福部的查驗合格證明,更何況羅比珍妮透過醫學會模式聘請有名醫界人員,也派專員說明,該公司用這種方式騙被告及診所,被告屬於被害人,難苛責被告有向衛福部查證之責任存在。

儘管醫師們強調是「誤用」違法醫材,但檢方認爲藥品資訊都是公開資訊,雖屬過失犯仍有罪責法官審酌後,將李進良、林銘德、朱芃年3人各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分別沒收316萬元、281萬5000元、91萬2000元,林維善則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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