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物「20萬鑽戒」警察當便宜貨…搞丟了 貪污重罪送辦後大逆轉
▲桃園市警局林姓員警受理民衆拾得物價值20萬元鑽戒,卻不慎弄丟遭警局送辦。(示意圖/免費圖庫pixabay)
桃園市警局一名林姓員警去年2月值班,受理民衆價值20萬元拾得物鑽戒一隻,卻未依規定辦理公告,事後拾得人提醒才發現鑽戒居然搞丟了,桃園警分局依貪污罪將林提起公訴;桃檢查出,林員受理拾得物鑽戒後,隨手將鑽戒放在個人抽屜裡並未上鎖,後來因派出所搬遷遺忘,難認有侵佔犯意,25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處份。
檢警調查,一位民衆於去年2月8日拾獲一隻價值約20萬元鑽戒,送到桃園市警局同安派出所認領,直到過了公告期詢問時,發現承辦員警竟然未公告且把鑽戒還搞丟,桃園分局確認37歲的林姓員警未依規定輸入電腦管制陳報公告招領,依貪污罪嫌移送桃檢偵辦。
桃檢偵訊時,林否認有侵佔事實,辯稱拿到鑽戒就放在辦公室抽屜,因一直聯繫不上報案人,又覺得該只鑽戒並不貴重,就一直放在未上鎖抽屜內,直到後來被通知被移送法辦要做筆錄,才發現鑽戒搞丟了;同安派出所所長王崧年也證稱,同仁發現林員常坐的辦公桌內有1只鑽戒,但因派出所無固定座位,該辦公桌都是放林姓員警公務與私人物品,且沒有上鎖。
桃檢查出,林員辦公桌未上鎖,擺放地點也是開放空間,並不具相當隱匿性,若林有侵佔犯意,理應將鑽戒放在隱藏處不被輕易查知,警方也透露,林員平時工作表現欠佳,常有延誤交辦事項,當時因同安派出所搬遷,難以排除林是因爲一時疏漏,才未依規定輸入電腦陳報公告,導致後來遺失。
桃檢認定,林雖未依規定辦理公告,但頂多受到行政處分,無證據斷定有侵佔鑽戒事實,偵結予以不起訴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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