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法修正案通過 透過興學基金會捐款私校可全數抵稅
教育部提出修改《私校法》第62條,以讓私校更容易得到捐款。(林志成攝)
在少子化衝擊下,私立學校經營愈來愈困難,爲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私立學校的意願,行政院今天通過教育部所提《私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
目前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的規定,得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爲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
現行《私校法》第62條也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之比率。
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之比率上限,個人爲綜合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則爲所得總額35%。但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
在少子化趨勢下,私校經營愈來愈困難,加上漲學費很困難,而法律對於個人或營利事業均款給私校又有很多限制,私校覺得受到不公平對待,之前就不斷要求教育部可以放寬捐款規定。
教育部因此提出修正《私校法》第62條,有兩個重點:一、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皆可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二、將會同財政部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行政院院會今天也通過教育部所提的這項修正草案。
教育部表示,未來如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將可提高大額捐款意願,也符合捐款者對學校認同感,協助私立學校籌措更多財源,以健全學校發展,並提供學生更高品質的學習環境。此外,興學基金會之董事會成員包含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透過興學基金會把關捐款使用的情形,提高其監督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