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私校法」修正 捐款私校可全部抵稅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教育部擬具「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衡平公私立學校抵稅額適用差異,若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比照捐款給公立學校,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翻攝自行政院直播)
行政院院會今通過教育部擬具「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衡平公私立學校抵稅額適用差異,若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比照捐款給公立學校,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
教育部指出,目前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之規定,得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營利事業列爲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 10%。
另外,現行若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之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50%,營利事業之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之比率。
教育部指出,若私校法修正後,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之比率上限,個人爲綜合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則爲所得總額35%,但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得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作爲列舉扣除額或列爲費用或損失。
教育部表示,該法修正後,將可提高大額捐款意願,也符合捐款者對學校認同感,協助私立學校籌措更多財源,健全學校發展,提供學生更高品質的學習環境。
教育部補充,興學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包含教育部、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等,若指定捐款,將請受贈學校於年底提出資用規劃,若捐款並非指定,而是由基金會分配,不會分配給退場學校,以此提高監督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