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酒駕男遭一案兩判「搞烏龍」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臺東發生酒駕案件疑被檢方起訴2次、法院判2次的烏龍事件,且2次判決結果不一樣,一查才知道疑爲作業疏失,不僅地檢署未發現錯誤,送進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又未查覈清楚,造成一案兩判的烏龍判決,地檢署認爲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依法撤銷第2次判決。

最高法院院判決書指出,臺東陳姓男子於2023年9月25日因酒駕遭警攔查取締,詢後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案經地檢署偵結,檢察官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同年12月4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未料,今年4月23日同案又再次聲請簡易判決,同年5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地檢署發現錯誤後,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救濟,最高法院審理髮現該案確認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屬同一案件,檢察署檢察官就同一事實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未察,原判決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最高院將第2次判決撤銷。

法界人士認爲類似一案兩判案件過去也曾發生,檢察官及法院有可能在程序作業環節上有疏失,導致同案件重複移送被判決,但酒駕聲請簡易判決案件,但本案因同時有車禍及酒駕,很有可能警察就以移送書將2個案件移交地檢署偵辦,如果地檢署分案不察,就會被當成2案審理。

不過,也有法界人士表示,依內審機制,檢察官起訴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會查閱被告前科,確定有無重複移送。另法院端,法官可從檢察官起訴或聲請易判決處刑,瞭解被告涉案情形,察覺檢察官是否有重複起訴情形,避免一案兩判狀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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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發生酒駕案件疑被檢方起訴2次、法院判2次的烏龍事件,且2次判決結果不一樣,一查才知道疑爲作業疏失,不僅地檢署未發現錯誤,送進臺東地方法院審理又未查覈清楚,造成一案兩判的烏龍判決,地檢署認爲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依法撤銷第2次判決。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