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將軍鯤鯓裡長被控賄選 二審逆轉認當選有效確定
臺南將軍區鯤鯓里長王燕宗被控涉嫌利用宮廟活動發放白米及禮券,一審認王犯選罷法中交付賄賂罪判3年且當選無效,王不服上訴,二審認罪證不足刑事部分改判無罪,而當選無效部分今宣判,諭知原判決廢棄,認王當選有效,不得上訴。
臺南高分院指出,檢方雖主張王利用天靈慈善會委託蔡蘇秋金議員服務處在朝天宮舉辦發送愛心物資活動機會,前年7月30日上午,交付該物資給里民陳等3人並向他們請託拉票尋求支持,又明知李姓婦人並未領有物資領用券,不符合愛心物資發放資格,仍於同日上午親赴李婦住家,交付愛心物資1份予她,並請託她於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自己。惟王堅決否認,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自應由檢方就其所主張王確有賄選行爲,負舉證之責。
臺南高分院指出,前年7月30日上午11時在朝天宮所舉辦的發送愛心物資活動,出資購買愛心物資並決定在朝天宮發放200份物資者,實爲天靈慈善會,目的是依該會神明意旨爲救濟臺南將軍區青鯤鯓地區弱勢民衆,且透過立法委員林俊憲助理與該區議員蔡蘇秋金的蘇姓助理聯繫,決定實際發放對象與方式,該發放事宜並非王燕宗所能決定。
臺南高分院表示,當天王於發放物資活動雖有在場,但並未上臺致詞。證人陳姓婦人於刑事案件調查局詢問、檢察官偵訊時,雖證陳王是在發放米時,向前來領米的里民要求投票支持他選里長,但與刑事第一審法院勘驗,詢問、偵訊過程結果顯有出入,經交互詰問證詞並不一致,陳婦不利於王證詞,是否確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已非無疑。
況依同屬鯤鯓裡王姓里民於刑事案件偵訊時證詞,王明知同姓里民也是具投票權的鯤鯓裡裡民,僅因他未持有黃色物資領用券,即未將愛心物資交付予他,堪認王確實單純協助發放愛心物資,並無藉以向選民行賄。
臺南高分院認爲,王於當天上午11時發放物資活動後不久,親赴李婦住家,交付她白米1包、紅包1個,李婦並於偵查中對於收賄行爲表示認罪,但李婦於2020年業經鑑定爲輕度第一類(智能)障礙之人,即成年後心理年齡僅介於9歲至未滿12歲之間,且經本院刑事庭實際勘驗她於偵查中表示收賄認罪部分供述,僅一再以點頭來附合訊問者發問,筆錄所載「我知道、我認罪」等語,也是檢察官自行整理其語意所爲記載,無從以有輕度智能障礙、證詞不明確且反覆的李婦單一證述,逕認王確有藉由交付愛心物資,向她行賄。
臺南將軍區鯤鯓里長王燕宗被控利用宮廟活動發放白米及禮券案,一審認有罪且判當選無效,繼二審刑事部分改判無罪後,民事部分當選無效也遭廢棄,認王當選有效。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