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阻擋重啓核四公投 環團敗訴

中選會公告「重啓核四」公投成立,臺灣環境保護聯盟等環團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6日判環團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重啓核四」公投將於今年8月28日投票,多個環保團體認爲中央選舉委員會覈准程序違法失職,且若公投通過,核四會傷害當地鄉親,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救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環團主張可能造成的損害只是推測,就本件投案沒有利害關係無權提告,26日判環團敗訴,可上訴。

黃士領銜的「您是否同意核四啓封商轉發電?」公投案連署達標,經中選會決議後,2019年12月13日公告該公投提案成立,編號爲第17案。臺灣環境保護聯盟等環團不服,由楊木火、楊貴英餘清寶代表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北高行認爲,該公投案合乎《公投法規定的構成要件,且《公投法》僅賦予「提案人之領銜人」在一定情形下有提起司法救濟的主觀權利,而不是一般人均得提起救濟的公益訴訟制度

北高行指出,公投目的在補強民主代議制功能上的不足,着重在國民多數意見呈現,而非個人法益保護,且公民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到場投票,以及投票時所圈選內容,個人意志表達不受任何外力掌控。

北高行強調,任何人均無法預知公投結果,難認公投成立,就一定導致環團預期的結果,環團主張核四是否安全、能否商轉、有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等損害,只是推測投票結果可能發生的影響,而非本身權利或法律利益受到損害。

另外,環團爲社團法人,並非自然人,並沒有公民投票權,也無公民投票人所行使參政權權力」,也非原處分的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因此無權提起本件訴訟,故判環團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