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任偉/最貪女課員二審無罪 是恐龍判決還是就法論法?
▲「最貪女課員」二審逆轉無轉,引發恐龍判決的討論。但法官該就法論法,縱使法律情感很難讓人接受,卻是「法治國原則」的體現。(圖/視覺中國)
新北市汐止區公所課員王玉升等人,遭指控勾結土地仲介覈准祭祀公業賣地,藉此收取臺幣4千萬元。這個案子一審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重判王玉升13年有期徒刑,二審則改判無罪。
根據高院新聞稿說明,「王玉升、李昌諭之所以可以在『祭祀公業保儀大夫』出售係爭21筆建成段土地予與欣偉傑公司後,可獲取出售該土地價金差額的利益,是依據李昌諭於99年10月1日與蔡宏升代表『祭祀公業保儀大夫』所簽訂土地買賣授權書的約定而來(王玉升當時並沒有承辦祭祀公業相關業務),這與王玉升於102年6月4日同意備查規約的行爲,並無對價關係,即無法成立檢察官起訴意旨所指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行爲,收受或交付不正利益的犯行」,進而逆轉改判王玉升等人無罪。
在媒體的大肆報導下,被媒體封爲「最貪女課員」的王玉升竟然二審翻盤無罪,因此引發法院又出現「恐龍判決」的指責聲浪。但問題是:這個早已出現的爭議問題由來已久,究竟是司法者的解釋責任?還是立法者的立法義務?
有關《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爲的「職務」,究竟該採「法定職權說」?還是「實質影響力說」?抑或「折衷說」?司法實務仍未有定見。我們當然知道這涉及到個案事實,也因立法密度與學說見解不同,而茲事體大。就因爲茲事體大,立法者必須更有責任與義務去明確這個犯罪構成的要件,而不是消極的丟給司法者「累積實務經驗」,甚至因而揹上「恐龍法官」或者「視民意風向球來決定個案發展」的莫須有罪名黑鍋,別再讓皇后的貞操輕易地遭到外界質疑。
人權,已成爲全球各民主法治國家所追求的普世價值,並逐步被落實在各種法律及規範制度中。立法院在民國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同時通過其施行法,已於民國9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當天正式施行。
依《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注:除《兩公約》外,目前在臺灣具有國內法效力的人權公約尚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以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其第4條更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所謂的「各級政府機關」,當然包括司法機關及立法機關。
我們不能因爲擔心,如果明確了「職務上行爲」的「職務」概念,將可能造成法律漏洞,因此無法處罰到真正的大咖、位高權重者,或讓部分禁止行爲逸脫刑罰規範,就輕易的讓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以較寬鬆的解釋標準來做認定。道理很簡單,因爲這是基本人權的普世核心價值,當然不容許輕易地退讓。
至於立法者的立法義務,如果產生了怠惰或有了私心,相信人民最有效的抗議與反擊,應該就是用選票來表達,而這正是臺灣最難能可貴的民主與法治精神。
●吳任偉,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財經法律學系碩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