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綸/「淺論文化」危害司法公信

媒體報導應詳實及正確,以免偏頗或失真而造成新聞當事人二度傷害。(圖/達志示意圖

每當媒體報導司法判決結果,媒體主筆者多是以自身理解範圍來摘取報導內容先天性就不能期待完整如實報導,因此,片斷的摘取判決內容,如果沒有精準的掌握整份判決的前後論述,受限於媒體主筆者個人解讀,該報導就很容易偏離判決本意。

以日前吵得沸沸揚揚的「師鐸獎校長性侵7歲姪女」一案,部分媒體未經查證卻報導「法官認定合意輕判」,更激起民衆對於法官及司法的不信任。其實,法院對於性侵案件判決,依法原則是不公開判決內容的,因此,當此則媒體報導一出,輿論隨即而生,一般民衆當然可以提出質疑,但評論者則應具備相適應法律專業,同時在做出評論前,也應該審閱過整份判決,否則,何以評論!又如何指引正確!

當然,若是檢察官對於本件判決不服,自可循上訴途徑上級法院來審視此一判決是否得當,實在不恰當也不可以直接以此報導爲依據,逕下結論指責法官。何況,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是否也存在檢察官與法院同一看法見解的情況呢!

然而新聞報導一出、鄉民鍵盤四起,在未能得悉事實全貌下,單方的疑問、質疑、批鬥改革聲浪漸次崛起,又嘎然而止,淺薄評論文化無助於促進法治進展!

還是要嚴肅提醒,本案判決內容並未公開,無論何人實在無從爲適當評論,縱使審理本案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有發佈新聞稿說明,也無法從此新聞稿內容一窺判決全貌。

再者,媒體輪番報導也間接使得本案之被告被害人逐步曝光,損及被告無罪推定原則的訴訟人權保障,也可能使得被害人遭受媒體迫害隱私。多年後,此一時的新聞素材將成爲綜藝八卦節目的片段,將引發侵犯個人隱私的危害

有關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規範衝突,若不符社會普遍認知與期待,主管刑法法規法務部本即應提出刑法修正案,以符全民付託;若有認事用法違誤之判決,檢察官當積極善盡其法律監督者的角色,而除法定救濟途徑以茲糾正外,司法院也應依法考覈法官適任性方是本案後續觀察之重點。

其實,各界都很清楚,無論是從媒體報導偏頗或鄉民輿論哄擡的現實,不就是出自社會大衆對於司法公信信賴不足、法治常識欠缺而生。長期以來,不盡正確的司法偏頗訊息,透過媒體報導轉化人民自身經驗累積,不免積非成是,確也成爲邁向全民法治的隱憂。

司法改革的目標,是要高舉人權的旗幟,將現有不足欠缺的法制面完整建構,而非基於片段理解報導所衍生的司法印象,提出司法改革建議,而類此司法改革建議,可能從來就不是司法改革的良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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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綸中理律師事務所所長,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刑法分則研修小組研究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