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放款維權難!律師:貸款合同多約束購房者
廣州市民王先生(化名)最近很鬱悶,提高利率到基準、辦理銀行信貸產品,答應了所有條件,到了放款那天,銀行工作人員卻說額度沒了。
要麼貴要麼等?房貸就算貴 一樣要等
“沒想到國有大行都這麼沒保證,天天跑去銀行催,但商貸的放款還是不下來。”面對賣房業主的催促,每個月花費的房租,王先生焦頭爛額,“公積金貸款都放了,還差商貸了,6月份就出的同貸書,還不知道要拖到什麼時候。”
銀行工作人員的回覆卻是“打折的放款通道已經關閉,就是上浮5%都不能保證下個月放款”,其表示,目前廣州額度非常緊張,首套房貸利率普遍都要上浮5%-10%,部分銀行由於沒有額度停貸了。
不僅王先生,房地產經紀人對本站房產表示,近期收到很多客戶的投訴,“主要由於銀行貸款額度吃緊,即使買家接受利率上浮,銀行仍不能給出明確的放款時間。”
根據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的不完全統計,截至前日,6家企業4-6月期間成交,享受優惠利率的二手房交易,在已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和他項權利登記後,選擇按揭交易的有23035宗,超過一個月仍未獲銀行放款的共1968宗,佔比8.54%,涉及貸款金額21.28億元(人民幣)。
針對放款緩慢的問題,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邀請了相關的專業人士進行了解答。
協會法律諮詢服務中心周冬雲律師表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必須約定合理的履行期限。在符合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借款人有權要求銀行放款,如銀行沒有合理放款則構成違約。對於銀行要求借款人調整利率才放款,則違反了《合同法》誠實信用的原則,權利受損的借款人可以通過投訴、訴訟等方式主張權利,並要求銀行賠償損失。
合富置業法務總監趙德民律師表示,現行的貸款合同中多半是約束借款人的條款,借款人在滿足借款條件後,銀行何時放款卻沒有明確約定。如能在合同中補充銀行不按時放款的違約條款,或許能促使銀行按時、合理放款。
但中介企業代表認爲,讓銀行修改合同條款的難度極大,對此,律師建議可以呼籲如工商局、消委會等部門介入,制定相關合同示範文本。
中國湛江國際仲裁院陳繼敏律師表示可嘗試申請仲裁解決,仲裁的費用一般爲處置金額的0.5%-1%。“從化的一宗交易,房子已過戶了,但貸款5個月都下不來,當銀行收到我們仲裁院發出調查函後,第二天就放款了。”
另外,陳律師還建議,買家在選擇銀行時,應全面考慮銀行的放貸情況;與銀行簽訂貸款合同時,可要求銀行在同貸書或貸款合同中明確具體放款時間,如銀行沒有書面約定,買家可注意保留好電話、短信、微信、錄音等銀行口頭承諾放款時間的證據。
“賣一買一”易被“套” 應在合同里約定違約條款
銀行遲遲不放款,對賣一套買一套的買家來說影響很大,這個風險怎麼規避?現場業內人士表示,可在合同里約定違約條款。比如,買賣雙方約定最後拿到尾款的期限是2018年2月11日,如因銀行的原因2月11日仍沒放款,雙方達成一致,延期3個月,也就到5月11日爲最後限期,若銀行仍沒放款,則執行兩條規定:1,按期付違約金;2,要求一次性放款。
按揭企業代表鄭大源表示,希望銀行能夠建立公開、透明、有序的放款機制,例如:對符合放款條件的案件,按照出押時間順序進行放款;同時,應當公開等候放款的案件進度,讓借款人明確等候時長,提前做好資金安排,減少不必要的交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