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未穿救生設備作業溺斃 僱主違反職安法
基隆市八斗子漁港王姓陸籍漁工,2019年8月潛到船底清除絞網時,未穿戴救生設備,意外溺斃。(翻攝照片/陳彩玲基隆傳真)
基隆市中正區八斗子漁港一名王姓陸籍漁工,2019年8月潛到船底清除絞網時溺水,海巡人員到場將他救起,但已無呼吸心跳,送醫宣告不治,漁工因未着救生裝備溺斃,經查發現,胡姓女船主並未要求漁工作業時要着裝,導致意外發生,勞動部將胡女依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函送地檢署偵辦。
據瞭解,當時船隻停放在八斗子漁港,因船槳故障無法行駛,王姓漁工潛下水進行維修,將卡在舷外機的網子割除,但遲遲未上岸,船主驚覺不對勁,立即報警,海巡署北部分署第二岸巡隊八斗子安檢所接獲線報,派遣海巡人員趕往搶救,發現漁工在水中已無意識,立即將他送往三軍總醫院,仍宣告不治。
判決指出,漁工會溺斃是沒有穿着救生設備所致,經查發現,船隻上設有救生衣,但船主未訓練要求在船工作人員穿着相關救生設備工作;法律規定,勞工在水上作業時,僱主應要求穿着救生衣,並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等,但船主並無作爲,全案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函送地檢署偵辦。
偵辦過程中,船主坦承過失,檢方認定,船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但審酌她無犯罪前科、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態度良好,且已和漁工家屬和解,予以緩起訴處分,應支付公庫1萬元;海巡署呼籲,民衆在實施水上作業時,需配戴救生設備,注意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