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臺積電半導體精密設備撞橋墩 貨運公司賠340萬

貨運公司臺積半導體精密設備算錯尺寸導致貨櫃橋墩,判賠340萬。(中時資料庫)

我國晶圓代工龍頭護國神山臺積電,107年前進口一批精密半導體蝕刻製程設備,但負責運送的貨運公司,卻錯誤計算貨櫃尺寸,導致貨櫃車司機開出長榮倉儲時撞到橋墩導致設備毀害,貨運公司與臺積電以800萬和解,但卻受讓債權也對下游承包載運的公司求償800萬,法院判定下游廠商應賠340萬元,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一名袁姓貨櫃車司機於107 年10月25日上午接獲通運公司

知前往長榮倉儲載送一批設備貨物送往新竹科學園區,但是卻在長榮倉儲裝載貨物時,系由下游包商負責裝載,但通運公司人員之過失,於裝置貨物時,未注意尺寸,以及疊放在車斗上之高度,而使車輛在行進轉彎時,貨櫃頂端撞及長榮倉儲進口倉出口前之橋墩,導致設備受損。

根據判決書記載,這批重要設備是用於半導體蝕刻製程中之設備,受損後,經原廠製造檢驗後得知,包含微波元件射頻偏壓線圈組件、微波元件之波導管等重要精密元件受損,致使由磁控管(Magnetron )所產生電磁波無法經過波導管進到機臺內部用以產生電漿,因而無法用於進行蝕刻製程,並認定係爭設備修復所需費用高昂,且即便能於修復後運轉,原廠亦無法保證機臺之功能品質效能穩定性符合標準,故建議直接更換全新機臺。

事後經臺積電公司與通運公司多次磋商而達成和解,由通運公司賠償臺積電公 司新臺幣800 萬元,臺積電公司並與通運公司於109 年4 月1 日訂立債權讓與契約書,將債權在800 萬元之範圍內讓給通運公司。但通運公司業卻向下遊廠商請求賠償遲遲未獲得解決。

下游廠商則指稱,在長榮倉儲裝載貨物時,通運公司沒顧慮貨物尺寸、堆疊車斗高度,才導致貨櫃頂端撞到橋墩,事故發生不能歸責於他們,另主張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認爲被告賠償金額每件應不超過3000元。

桃園地方法院表示,和解契約既爲當事人間定紛止爭,相互相讓步而籤立,則和解契約約定之和解金額即不當然等同請求權人之實際受損額,且基於契約之相對性,和解契約之效力自不拘束非契約之第三人,故通運公司與臺積電公司雖以800 萬元成立和解,並自臺積電公司受讓800 萬元對下游廠商之侵權行爲損害賠償債權,但仍應以原告實際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作爲損害額之認定。且臺積電公司與原告籤立之債權讓與契約書

因此法院審酌,通運公司與臺積電公司和解金已給付340 萬元,逾此部分之 損害尚未發生,自難據以向被告請求。因此判決認定損害金額應以340萬元,判下游廠商應賠償通運公司3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