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女網友控詐財 高雄男表明經濟困難獲無罪
高雄張姓男子在臉書社羣結識王姓女子,隨後張男竟向王女表達經濟困難,開口向她借錢,事後張男遲遲未能還款,王女認爲遭詐,憤而對張男提告,但法官認爲,張男明確表達有經濟困難,且並未隱匿姓名逃避追索,因此,高雄地院判張男無罪,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張姓男子在臉書社羣結識王姓女子,隨後張男竟向王女表達經濟困難,開口向她借錢,王女出於好意,前後共借張男3萬8000元並替他申辦2支手機,事後張男遲遲未能還款,王女認爲遭詐,憤而對張男提告,但法官認爲,張男明確表達有經濟困難,且並未隱匿姓名逃避追索,不能以事後無法清償債務而認定有詐欺之嫌,因此,高雄地院判張男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2018年7月在臉書上與王女結識,一開始雙方都是聊日常生活瑣事,但後來張男突然向王女開口,表達有行動電話的需求,託王女代辦一組門號及手機,她按照要求辦理後,用包裹寄給張男,過陣子張男又跟王女說行動電話壞了,王女買了IPHONE 6 PLUS,同樣用包裹寄給張男。
事後張男向王女哭訴,近期工作的薪水還沒領到,有經濟上困難,便多次向王女借錢週轉,在張男苦苦哀求下,王女出手相救,前後4次共匯款3萬8000元給張男,但卻遲遲等不到張男還款,王女認爲自己遭詐,憤而對張男提告詐欺罪。
法官參酌相關事證,認爲張男向王女提出2支手機及借款的要求,都未約定償還的時間,且王女明知張男經濟狀況不佳,仍願意爲張男代辦手機及借款,實難認定張男有詐欺的不法意圖,況且張男在案發時,已在通訊軟體表明真實姓名以及聯絡地址,顯見並未隱匿姓名逃避追索,不能以張男事後無法清償債務,就認定他有詐欺嫌疑。
此外,雖然張男先前曾多次冒充女網友,涉犯詐欺罪遭判刑,但此次案件張男在案發前,就已經明確將姓名、地址,供她寄送行動電話,足以認定此案與先前的案件並無相似性,因此判張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