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保健品行業亂象要出重拳

過度營銷、假冒僞劣、非法傳銷等問題頻發,既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對其人身財產安全造成較大危害,也不利於保健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這些行業頑疾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綜合治理,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形成監管部門加強行政監管、行業強化自律企業規範經營公衆發揮監督作用的社會共治局面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於今年9月份至2020年12月份,在全國聯合開展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專項行動,保持打擊食藥安全違法犯罪高壓態勢,攜手抓好食藥安全全鏈條保護,確保人民羣衆吃得安全、用得放心。

長期以來,保健品一直是食品藥品安全治理的重點領域。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健品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但行業亂象不斷,過度營銷、假冒僞劣、非法傳銷等問題頻發,既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危害其人身、財產安全,也不利於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近年來,國家對保健品市場監管力度逐步加大。今年1月份,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假冒僞劣重點領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提出要開展特殊食品監管專項行動,聚焦“一老一小”,加大對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抽檢力度。對於保健品行業亂象,需要綜合治理,關鍵還在於規範保健品宣傳根治虛假廣告

首先,必須明確保健品的法律定位。我國的法律如《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對於藥品、食品和保健食品都有明確的定義和規定。藥品的功能是治病,要強調有效;食品的作用是充飢,要突出安全;保健食品對於疾病的治療和預防只是輔助性功能。保健品處於藥品和食品之間,但無法替代藥品治療。然而,在實際宣傳中,經營者往往片面強調保健品的療效,以“專家推薦”“權威認證”等措辭混淆視聽。因此,必須明確保健品的法律定位,不能模棱兩可。今年8月份,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保健食品標註警示用語指南》明確規定,自2020年1月起,在產品最小包裝物的主要展示面上設置警示區,明確標註“保健食品不是藥物,不能代替藥物治療疾病”警示語。明確保健品的定位,有利於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規範保健品市場發展。

其次,保健品在廣告宣傳措辭、用語上有待進一步規範。例如,有的產品名稱爲“方便粥”,但在實際宣傳中卻變成了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對胖子可以減肥,對虛弱的人可以強身健體。事實上,治療不同症狀疾病需要不同的藥學機理,一種產品很難達到多重效果。而且一種全新的藥品上市,要經歷研究開發、臨牀試驗、上市審批等一系列嚴格、複雜的程序,並不像通常想象得那樣簡單。目前,《廣告法》已明確保健品禁止代言,保健品的廣告投放渠道也大爲變窄,今後還需進一步加強對保健品功能的警示和提醒。

同時,保健品的宣傳、營銷方式有待規範。部分保健品廠家體驗式的方式營銷,利用微信羣展銷會等方式進行線上、線下宣傳,以便於逃避監管,也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更有一些組織利用網絡講座等形式宣傳保健品,通過發展人頭的方式非法獲利。實踐中,以人脈口頭推銷保健品的情形較多,必須警惕以保健品之名,行傳銷之實。對此,保健品公司須加強自律、遵紀守法、規範經營,合理引導消費者,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此外,保健品不能代替藥品,需要嚴格規範“上門體檢”“專家診斷”等宣傳。這些方式容易導致一些人不及時服藥,延誤病情,還容易造成過度消費和資源浪費。對此,法律明確規定,保健品可以宣傳功能,但不能宣傳療效。因此,應倡導廣大居民理性認識保健品,正確引導消費者選購保健食品。

廣告的本質在於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完整、可靠的信息。虛假宣傳是保健品行業長期以來的頑疾,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並進行綜合治理。一方面,需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直銷管理條例》等涉及保健品行業的立法規定;另一方面,還應加大執法力度,形成監管部門加強行政監管、行業強化自律、企業規範經營、公衆發揮監督作用的社會共治局面,從源頭上治理保健品行業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