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撞3車如恐攻 殺人罪關12年半

男子郭俊邑2018年酒駕衝撞鐵皮騎樓與3輛機車,釀1死2傷。檢方起訴斥責他如「恐怖攻擊」,最高院判囚12年6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禁止酒駕 喝酒不開車

近年酒駕概況

Uber司機郭俊邑2018年酒駕高速衝撞3輛機車,造成陳姓騎士慘死,另2人受傷,檢方起訴時斥責他如「恐怖攻擊」。最高法院1日也認定,郭酒駕撞人不停下來,又加速行駛不僅觸犯公共危險,也構成殺人等罪,判囚12年6月定讞。

罕見重判有警示作用

2012年轟動一時的「葉少爺」酒駕致死案,當年檢方對葉求舊法酒駕致死罪的最高刑度7年,法院判刑6年定讞。這次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依殺人罪對酒駕者究責,是罕見判決,也對防制酒駕有警示效用

25歲男子郭俊邑2018年中秋連假期間,凌晨和朋友在KTV飲酒作樂,清晨5時他從景美酒駕,以均速106.5公里狂飆蛇行,在基隆路3段連闖5個紅燈發生車禍,撞倒3名機車騎士,再撞毀路邊鐵皮店面酒測值高達1.29毫克。

檢方偵結後,依行車記錄器等蒐證畫面佐證,認定郭的駕駛行爲如恐怖攻擊,且酒駕害命是民怨之一,依殺人罪起訴。

臺北地院認爲,檢察官無法證明郭有「不確定殺人故意」,只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將他判刑8年。

但高院認爲,郭第一次撞擊陳姓騎士後,又繼續高速前行撞傷另2名騎士,可見他已有,「即使再次撞擊他人致死,也在所不惜」的心態,有不確定殺人的故意。

民事死者家屬千萬

高院認爲,一審判決指郭撞擊3人都是過失,無不確定殺人故意,該判決有誤郭應構成殺人等罪,改將他依致人傷害逃逸罪判刑1年、殺人罪判刑12年,合併執行12年6月,另不能安全駕駛部分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民事部分,死者父母向郭求償,他們說得知女兒死訊情緒崩潰至今無法釋懷,須承受白髮人黑髮人的傷痛,去年底北院郭須賠償1168萬多元,可上訴。

警政署統計,近年修法重懲酒駕,取締件數逐年下降,但去年酒駕造成151人死亡,創5年來新高。下週是農曆新年,鑑於民衆過年歡聚常飲酒助興,警政署將於明(3)日深夜啓動爲期15天的「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加強取締酒駕,執法沒有假期,呼籲民衆切勿心存僥倖。禁止酒駕 喝酒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