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興牙材董座何宗英詐永豐銀6.69億 二審改判6年4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本報資料照)

牙材商「鼎興貿易」負責人何宗英被控涉嫌從2014年起以不實交易契約和票貼,向永豐銀行詐貸18億7990萬元,檢方依《銀行法》起訴何,臺北地院認定永豐銀行遭詐6億6990萬元,判刑6年10月。未扣案2億5359萬426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21)日撤銷改判何6年4月。可上訴。

北院認爲何宗英身爲鼎興集團實際負責人,爲圖己利,竟長期以僞造之合約、協議等私文書,並持非屬集團實際交易往來所取得之支票等方式施以詐術,向永豐銀行詐取鉅額款項,以及詐得免除提供足額擔保之財產上不法利益,造成永豐銀行受有額損害,嚴重破壞金融體制及社會經濟秩序。

法官斥責何男嚴重損及各該牙醫診所、牙醫師、臺大醫院、林立德醫師,以及各該銀行審覈貸款案件之正確性,所爲實有不該,審酌何宗英在本案犯罪期間,尚有陸續償付款項,永豐銀行之損失已獲相當程度之填補,判刑6年10月。

上訴二審時,何宗英等人依照《銀行法》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的規定,以及刑法「情堪憫恕」的規定,請求高院依法減刑。

但高院認爲,何宗英等人上訴理由雖然不可採,但何宗英、鼎興總經理張譽瀚2人在二審時確實自白全部犯行,犯後態度有所改變,比起一審應予減輕。

因此,高院改判何宗英有期徒刑6年4月、張譽瀚有期徒刑3年6月,至於鼎興集團財務主管江美玉則維持一審6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