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介白/羈押庭宵禁修法人權向前走
▲司法院針對刑事訴訟法人身自由權剝奪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一旦通過未來法院深夜11點後不得再召開羈押庭,爲我國人權做進一步保障。(圖/記者孫曜樟攝)
文/董介白
司法院於昨日 (2017/1/19)通過攸關人權保障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往搞的人仰馬翻,大半夜還在開羈押庭的情況,未來將不復存在。修正條文明定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時,深夜11點以後不得開庭,等同是聲押庭的宵禁令;修法同時將「賴素如條款」入法,讓被聲押的被告律師享有閱卷權,才符合「武器平等」原則。
司法院未待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召開,能做的先做,透過修法直接落實改革,實是官方版對人權保障的進一步宣示。雖未來仍須經過立法院審議,但司法院能夠體察民間的殷切冀盼,猶未晚已,值得鼓勵。
司法院會院通過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共有三大重點,包括:羈押庭召開的宵禁令、偵查中律師享有閱卷權,以及羈押程序的折衷式強制辯護規定。
其中的偵查中律師享有閱卷權,緣於前臺北市議員賴素如在雙子星開發弊案中涉貪遭到羈押,賴不滿在檢方聲押時,臨時拿出一份監聽譯文進行突襲,以致於賴女無法行使正當防禦權,因此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於2016年4月作成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爲基於人權保障,檢方的偵查不公開,並不能妨礙正當法律程序的進行,釋憲宣告讓偵查中的被告律師,能夠享有適當的閱卷權,以瞭解檢方聲押的事由及證據,進行訴訟防禦。
以被外界視爲「賴素如條款」的大法官737號解釋爲例,賴素如是在民國102年6月向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民國105年3月召開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然後在同年的4月29日做出解釋文。昨天司法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的修正,未來再待立法院完成修法,整個人權保障條文的產出,恐怕至少要花上4年以上的時間。
▲針對律師閱卷權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召開釋憲法庭,賴素如淚灑。(圖/記者楊佩琪攝)
期待注入新血的大法官會議,未來在受理相關具人權保障議題的釋憲聲請案時,鑑於人權保障的先位及時效性,應該列爲優先釋憲案,否則在釋憲聲請的漫長隊伍中,都不知道要排到何時才能見到陽光。
在過去,每遇重大矚目案件的聲押庭召開,臺北司法新廈周圍總是燈火通明,媒體大陣仗排班守夜;法庭內,蒞庭聲押的檢察官漏夜撰寫聲押書,收到聲押案的法院大半夜看卷後再召開羈押庭。包括檢察官、法官、乃至被告,每個人都在疲憊不堪的極差狀態中,決定人身自由是否遭到剝奪,站在人權保障的角度上看,過往的漏夜召開羈押庭,本質上就是在侵犯人權。
司法院能訂定羈押訊問的宵禁令,規定深夜11點以後法院禁止開羈押庭,雖然現制上已有被告拒絕夜間訊問規定,但在刑事程序上明文禁止,讓法官在決定押放之間更有清晰的頭腦可以判斷,這纔是人權保障的具體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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