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滲透法,規定了什麼?

▲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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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最後一天,立法院三讀通過反滲透法,這部法律只有12條,以下來談談這部法律規定了什麼。

一、概觀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

反滲透法立法的方式是,先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之後的行爲規範、刑罰行政罰,都是圍繞在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的行爲。

(一)兩類境外敵對勢力(第2條第1項)

1.交戰或武力對峙的國家政治實體團體。2.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

(二)三種滲透來源(第2條第2項)

1.境外敵對勢力的政府所屬組織、機構,2.境外敵對勢力的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前述派遣之人,3.前述組織、機構或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派遣之人。

▲反滲透法說明圖。(圖/翻攝自「一起讀判決」)

二、禁止的行爲(第3-9條)

(一)政治獻金、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相關活動(第3條)第3條第1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

違反的刑事責任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二)助選造勢(第4條)

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爲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爲。」

其中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爲,是指選舉公告發布後,對選務人員所禁止的各種助選造勢行爲。

違反的刑事責任一樣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三)進行遊說(第5條)

所謂遊說,依照遊說法第2條的定義是: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爲。

反滲透法第5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2條所定之遊說行爲。」

違反則有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就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則有刑事責任,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

(四)刑法集會遊行法、選罷法刑度的加重(第6-7條)

除了上述樣態外,如果被告是因爲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下述罪名,加重其刑至二分至一。

刑法第149-153條妨害秩序罪。集會遊行法第31條: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關於妨害選舉罷免的處罰規定。

(五)法人並罰(第8條)

刑法的刑責原則上是針對自然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可以處罰法人。反滲透法第8條規定了法人、團體或機構違反上述刑罰,除了處罰行爲負責人外,也對法人、團體或機構科以條文中的罰金。

(六)滲透來源、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一樣處罰(第9條)

反滲透法第9條規定:「滲透來源從事第3條至第7條之行爲,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3條至第7條之行爲,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換言之,除了前述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之人要處罰外,「滲透來源」跟後面受再轉指示、委託或資訊之人,也要受到處罰。

三、自首、自白減刑、免刑規定

依照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得減輕其刑。反滲透法第10條則進一步規定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免除其刑。

四、政府機關應主動移送或函送

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爲告發。」反滲透法第11條進一步要求各級政府機關知道有本法犯罪情事,應主動移送或函送偵查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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