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佔行政院案撤銷 最高法院肯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
▲最高法院肯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太陽花學運的抗議民衆突襲行政院,遭警方強制驅離爆發濺血事件,一審法院以「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等理由,判決大部分被告無罪,但二審不採,逆轉改判有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8日撤銷有罪部分,發回更審,主要的理由,就是最高法院肯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可以阻卻違法。
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羣衆在3月23日突襲行政院,之後警方強制驅離,與羣衆爆發流血衝突,估計有40多人受傷。當時馬英九政府追訴刑責,檢方將132人提起公訴,但政權輪替後,蔡英文政府撤回大多數被告的告訴,其中有21人之告訴不能撤回,法院實質審判。一審臺北地院2017年4月間判決21名被告中的11人有罪,其中3人犯「毀損公物罪」,8人犯下「妨害公務罪」,分別處3到5個月的刑期,均可易科罰金;另外包含學運領袖魏揚等10人無罪。
案件上訴二審,二審於去年4月做出改判,除原本有罪的11人以外,高院還改認定魏揚等7人另外還犯下「煽惑他人犯罪」,其中魏楊、陳廷豪判刑4月,林建興、江昺倫判刑3月,劉敬文、柯廷諭、許順治(原本有罪11人之一)判刑2月,均得易科罰金。判決出爐後引發魏揚等人不滿,在法庭外痛批司法,除上訴第三審外,還聲請釋憲。
上訴部分經最高法院審理後,18日撤銷魏揚等7人有罪部分,發回高院更審。最高法院撤回的理由中,最主要就是肯認「抵抗權」與「公民不服從」可以阻卻違法。其中在「抵抗權」部分,最高法院認爲「抵抗權的概念,是爲了保衛及回覆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其正當性與合法性。」最高法院還引用德國1968年修憲時的概念,「該項抵抗權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方可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國民主權的憲政原理,仍應加以承認。人民行使抵抗權的行爲,得阻卻違法。」
至於「公民不服從行爲」部分,「本身是言論自由的特殊表達形式,且所欲保全的整體法益爲即將或剛開始遭破壞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時,法院自得類推適用緊急避難或避難過當之規定,阻卻違法或減免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