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再審修法後 通往人權彼岸的后豐大橋案
▲16年前的后豐大橋墜橋命案,最高法院於2017年罕見的自行裁定準予再審,並裁定停止刑罰,爲人權保障注入一股活水。(圖/Pixabay)
16年前,安親班陳姓女老師在臺中后豐大橋墜橋慘死,男友王淇政和友人洪世緯被控殺害,先經不起訴處分,直到2009年才分別經法院判刑15年、12年6月定讞入獄。判刑定讞後,王、洪二人分別聲請5次、3次再審均遭駁回,再審程序在二、三審間一再來回,耗時五年。最高法院今年2月罕見的自行裁定準予再審(106年度臺抗字第637號),並裁定停止刑罰。
王、洪二人對於被控殺人,始終否認犯行,並通過測謊,王並堅稱和陳女感情良好,沒有殺人動機,陳女墜橋後還到橋下救人。該案定讞的主要證據是證人王清雲嗣後翻供,他稱:「看到王男從後抱住陳女,陳女喊救命,王男叫洪男抱起陳女的腳,兩人合力抱到橋邊欄杆上。」「王男對陳女稱,如果要和我分手,我就讓妳死!」隨後兩人放手導致陳女墜橋身亡的證詞。這次最高法院裁定再審的理由,主要認爲關鍵證人王清雲的證詞前後不一且遭污染,合理懷疑二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客觀上相信「兩人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蓋然性」。
不可否認最高法院這件准予再審,並裁定停止刑罰的裁定,確實創下司法先例。推測其原因,可能是該院已經多次裁定將下級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撤銷,卻怎麼也無法獲得原審法院的認同,始終無法獲准開始再審,所以乾脆展現上級審的權威自行裁定。就這點而言,確實應該爲最高法院的勇氣喝采。
長久以來,最高法院總是習慣於雞蛋裡挑骨頭,抓到原判決一點缺失,動輒撤銷發回更審,鮮少自行裁判,致被譏爲「發回法院」,而判決在二、三審間更來更去經年累月無法定讞,被告爲應付官司,除了耗費時間、金錢外,情緒倍受煎熬,內心更是忐忑不安,由於官司纏身無法安心工作,嚴重影響權益。甚且,一些重大敏感案件久懸未決,更審理由讓外界霧裡看花,多了許多想像空間。因此,一個勇於盡職負責的最高法院,纔是重振臺灣司法公信力的關鍵。
其次,這件裁定最大的焦點,還是在於以證人反覆的證詞作爲開啓再審的事由。刑事再審程序在2015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前,成功率微乎其微,主要原因在於實務見解將作爲再審理由的新證據,限制在「判決確定前已經存在未被發現,或被發現但未被使用」這麼狹隘的範圍。所以,判決確定前已經存在經發現而且被審酌過的,例如:證物已經鑑定過了、證人已經到庭作過證了,或者判決確定後才找到的新證人,都不能拿來當作再審的事由。再審修法後,不但將新事實增列作爲再審事由,且將原來作爲再審事由的新證據的條件放寬,不管是在判決確定前已經存在,或者判決確定後才成立的,都算是新事實新證據,只要這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能夠讓有罪判決的被告變成無罪、免刑、免刑或受較輕的判決結果。因此,已經鑑定過的證物,若有新的鑑定方法重啓鑑定,可以得到有利被告的結果;已經到庭作過證的證人前後反覆的證詞,可以重新評價,或者判決確定纔出現的新證人,只要證詞能夠動搖原判決基礎,都可以構成再審理由。再審條件放寬了,重啓再審程序的機會自然就變大了。
辦理過刑案的人都知道,有許多刑事案件就只有這麼一個證人,但人的證詞隨着每個人的觀察、記憶能力、時間經過及人情壓力等因素,常會呈現不同的面貌,要從中得到真實的情節加以論罪,原本就具有高度的危險性,這時就必須調查其他事證來仔細推敲證人證詞的可信度。
原確定判決認定證人先前是受他人請託才未據實陳述,再審裁定則辯駁證人爲主動向警員自薦目擊,但在第一時間未受請託前就沒有說出事實全部,而不是在受請託後纔沒有說出事實全部,所以翻供後所述未必就是事實。況且,翻供後的證詞與客觀存在的證據不合,例如氣象局資料案發當夜無月,證人卻稱當晚月亮很亮。再者,被查出證人在接觸被害人家屬後才作證翻供,其證詞可能已受污染。因而依據修法後的規定,綜合判斷評價各項證據後,認爲確定判決具有再審事由,裁定準予再審。
由於該案多次聲請再審均被駁回,這次裁定的結果確實讓人震撼!但這無關誰對誰錯,關鍵只在於每位裁判者對於證據取捨及評價的不同。這正是再審程序修法的目的,藉此增加冤案的救濟平反!
判斷是一件困難的工作!這卻要身爲凡人的法官去承擔屬於神的工作,沒有人可以保證判斷的結果一定是對的,因此要有多種審級救濟管道,來減少錯誤的機會。被告人權的保障已成爲普世的價值,舊再審制度的高門檻,確實讓有冤抑的案件難以平復伸張,后豐大橋案再審程序的開啓,正是修法後再審制度的具體實現,爲人權保障注入一股活水,樂見如此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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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花蓮地方法院法官兼庭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