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葛雷/看大法官解釋 臺商要回家 政府不要擋!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8號〉:「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爲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惟爲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
這是民國92年大法官的解釋,之所以有這個解釋文,是因爲解決戒嚴時期,政府以黑名單制度阻止反政府人士回臺的行爲,確保「每一位國民」都能自由回國。不管是政治犯還是普通老百姓,有戶籍的國民只要有護照,要回國就可以回國,政府不可以阻擋。
17年過去了,武漢肺炎來襲,眼看網路上越來越多對臺商的歧視與敵意,要求全面禁止臺商回臺,甚至把臺商都當成潛在的生化炸彈,要炸燬臺灣醫療系統這種鬼話,都在網路上絡繹不窮。筆者不禁要提醒大衆:「禁止臺商回臺之言可以休矣」。
《憲法》第10條及〈釋字第558號〉,其存在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自由遷徙權。而現在是民主自由的時代,人民有權利自由選擇自己的居住地,不也是民主自由的重要展現?只要設籍在臺灣地區,就是臺灣的頭家,就有權回國回家—政府是「公僕」,難道可以禁止、阻擋「主人」回家?
大多數的臺商都出生於臺灣,長於臺灣,即便是從小就在中國大陸長大的臺商小孩,多數也都有回臺灣服兵役,都依法繳稅服兵役,善盡國民義務,憑什麼在疫情發生,一部分人民就不配得到政府照顧呢?
▲據悉,滯留對岸的臺商不排除向當地臺辦要求,以散客的方式回臺。(示意圖/記者屠惠剛攝)
或許有人喊少數服從多數,民意支持限制臺商等等。那如果要用這種邏輯,爲何之前同婚釋憲文出爐,反同公投提案時,中選會要對反同公投的題目設定這麼多限制,要求不能違背大法官解釋呢?這就表示,並非任何東西都適合用多數決來決定。
過去幾年一直高喊「人權不能公投」的進步青年衆,到哪裡去了?他們看到反同婚言論會氣得上去喊「你違憲」,看到臺商時,爲何就最高品質靜悄悄?
講到這裡,一定還會有人說:「〈釋字第558號〉有但書,說政府可以立法限制人民出入境的權利。」但這樣是誤讀了大法官的解釋。〈釋字第558號〉是說,「有戶籍國民回國,不應有許可條件」(就是說,想回國就回國),這一點是無條件的,不能設置許可條件。
下一句說「人民」入境自由可以限制,必須與前一句搭配:如果是「有戶籍國民」的入境就不能拒絕。「有戶籍國民」的回國權利是絕對的(如果犯罪,回國後可以處罰;如果有檢疫隔離需要,入境時就可以隔離檢疫,但不能拒絕回家)。
而若是「有戶籍國民」以外的其他「人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等),爲了公共利益,在符合比例原則之下,可以限制。也就是說,臺商(若是戶籍設在臺灣)擁有100%的回國權,並無疑義。
倘若疫情繼續嚴重下去,政府把北京、上海、成都、廈門,甚至港澳的航班全喊卡,是很可能發生的,政府也確實有斷航的權力。但無論如何,臺商去韓國、日本、泰國、柬埔寨等不禁臺灣人轉機的地方轉機回臺,入境之後接受隔離,這絕對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望政府屆時不要背離人權與法治的原則,一定要扛得住民粹壓力,做對的事情。
當然,最根本解決問題的方式,還是政府要負責責任,呼籲民衆不應該仇視臺商,他們一樣是臺灣人,是臺灣的一份子,也爲了臺灣經濟在努力。如此一來,倘若出現臺商回臺潮,政府也不會承受這麼強的民粹壓力,被壓着去違反大法官解釋,還望政府謹慎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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