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法醫「目測」鑑定竟沒事 徐自強怒:差點被他害死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冤獄平反協會26日在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痛批「監察院是包庇院」,要求不適任監察委員下臺。(圖/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授權提供,下同。)

記者陳思妤/綜合報導

徐自強案的法醫開平用「目測」做爲死刑案件鑑定的方法,監察院卻聲稱「失情節未達應處休職以上懲戒處分程度」,這讓冤案當事人徐自強氣炸了,26日上午出席民間團體召開的記者會時憤怒地說,「我差點被他害死!公務人員做錯事不用負責,我們老百姓沒犯錯卻要努力證明自己是無罪的。」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冤獄平反協會26日在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痛批「監察院是包庇院」,要求不適任監察委員下臺。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表示,早在2014年司改會就針對包含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鄭性澤案,以及后豐大橋女子橋案等5大冤案,向監察院提出法醫或者是鑑定人在司法科學鑑定上有「種種嚴重的錯誤」,當時卻只在2015年得到監察院簡短的回函表示,有些案子已經過期,有些則是早已停止調查,讓許多致力於司法冤錯案件平反的民間團體都相當傻眼

▲民間司改會表示,早在2014年司改會就針對包含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徐自強案、鄭性澤案,以及后豐大橋女子墜橋案等5大冤案,向監察院提出法醫或者是鑑定人在司法科學鑑定上有「種種嚴重的錯誤」,其中徐自強一案法醫蕭開平更有「手碰到濃硫酸小時也完好如初」的荒謬言論

監察院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4日上午通過監察委員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與副院長大川所提,有關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陳訴,「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后豐大橋墜橋案及徐自強案等冤案,存有嚴重之科學鑑識錯誤,應要求鑑識機關檢討改善,並追究相關鑑識人員之違失行爲等情」乙案之徐自強分案調查報告,調查意見指出,「其使用目測分析之鑑定方法,欠缺學理依據,在無任何專業領域內之普遍接受性及可信賴性情況下,推翻原現場勘驗與解剖鑑定報告,有違科學鑑定之基本原則。」

其中蕭開平法醫所爲的爭議鑑定,違背法醫師法第19條「法醫師應本於醫學專業知能,誠實公正態度執行職務,發現醫學真相及保障司法審判品質」之規定。但監察院表示「其違失情節未達應處休職以上懲戒處分之程度」,對於蕭開平法醫應該適用《公務員懲戒法》104年5月20日修正後對當事人最有利的「5年懲戒時效」,蕭開平法醫的鑑定書事在96年6月28日作成,以修法後的新法計算早已過了懲戒時效,因此不能對其失職行爲做出處分。

對此,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強調,「懲戒時效根本沒有過!《公務員懲戒法》裡有9種公務員的懲戒,其中最重的免除職務時效可達到10年,蕭開平甚至在2011年也出庭做證過,從2011年起算也還沒到。而且懲戒是公懲會的職權,不是監察委員,這種牽扯到人命、死刑,所作所爲也非常荒謬的行爲,監察委員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與副院長孫大川憑什麼說時效過了不能懲戒!」要求這些不適任的監察委員下臺。

▲提到法醫蕭開平,徐自強相當憤怒「我差點被他害死!我算是很幸運,有司改會和很多民間團體幫我,找很多專家學者來上法庭反駁他的鑑定,那其他沒有人幫忙的人呢?還有多少錯誤的鑑定沒有被發現呢?」

受害的冤獄當事人徐自強表示,「看到這份報告真的很生氣!因爲我差點被他害死,我常常在想,爲什麼只要當了官做錯事就都不用負責,然後還想盡辦法定我們老百姓的罪,犯了這麼嚴重的錯,爲什麼監察院還幫他脫罪呢?我還有蘇建和都算是很幸運的,有很多民間團體幫我們,找很多專家學者來上法庭反駁他的鑑定,那其他人呢?其他沒有人幫忙的人呢?他還待在那個單位,我想到就覺得很恐怖,還有多少錯誤的鑑定沒有被發現呢?」

公務員懲戒法於2015年大幅修正,重點之一就是將免除職務、撤職及剝奪退休(職、伍)金處分這三種處分,改成無行使期間限制,不受舊法10年時效拘束。修法放寬懲戒時效,就是要解決像5大冤案這種需要很長時間才能平反的司法案件,因爲時效限制無法懲戒當年違法失職人員的問題。

蕭開平法醫鑑定錯誤的行爲,監察院二份調查報告已經確認。但四位監委卻說蕭開平法醫「違失情節未達應處休職以上懲戒處分之程度,應適用公務員懲戒法104年5月20日修正後之最有利於當事人5年懲戒時效,始符法制。」民間司改會認爲,「四位監委包庇蕭開平的作爲,對不起歷任監委,對不起提名他們的總統,更對不起支付他們薪水的人民。要求林雅鋒、方萬富、江明蒼、孫大川立即請辭監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與冤獄平反協會26日在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要求不適任監察委員下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