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情侶車禍變情殺 法院考量「這理由」裁定不行國民參審
高雄岡山區去年8月15日深夜發生一起女死男重傷情殺命案,當時雙方橫躺路中央,一度讓警方誤以爲是車禍意外,直到醫師發現性命垂危的兩名越南籍男女都身中刀傷,情殺案情才因而曝光;去年這起案件被定爲橋頭地院國民法庭第6件審理的重大刑案,但法院考量雙向通譯具高難度,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起訴書中,死者20歲阮女與犯案兇嫌越南籍金男,本在越南就是一對情侶,分別來臺工作不到半年,阮在案發前2晚向金提出分手,沒想到,卻因此萌生殺機,金以贈送生日禮物爲由,15日透過友人探詢聯繫上阮後,深夜11時許,兩人在雙載途中,金從後座持暗藏兇刀割畫阮頸部後自刎,並丟棄兇刀於草叢。
後續,檢方依殺人罪將金起訴,法院裁定將以國民法庭審理本案,不過,辯護人與金男討論後,具狀向法院聲請本案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因被告金男與告訴人阮女家屬,皆爲越南籍人士,若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時,有賴通譯人員雙向翻譯,而通譯人員就醫療、法律專業用詞與程序一一翻譯,不僅耗費時間非短,且國民法官不易理解及聚焦討論。
合議庭審酌,本案爲殺人案件,類此案由在審判過程中常涉及法醫解剖、醫療鑑定等專業範疇,如使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進行雙語之調查、辯論,勢必耗時更多,況通譯人員未曾經過模擬國民法庭訓練,對於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流程能否精準掌握,尚有待商榷。
合議庭考量,若國民法庭無法做出公平、妥適判斷,將有違本法第1條所規定,爲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的精神。
再者,阮家屬希望本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程序,幾經討論後,合議庭裁定,考量國民參與審判程序之特殊性,認本案確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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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地方法院。記者古和純/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