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

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中華法制文明積澱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形成了獨特的法律精神,彰顯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中華法系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其中有很多優秀的思想理念。今天,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在新的時代條件下賦予中華法制文明新的內涵。本期學術版圍繞中華法系的鮮明特色、文化底蘊、獨特魅力等進行闡述。

――編者

中華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蘊和獨特魅力

夏錦文

我國法制文明的歷史源遠流長。經過長期發展演進,中華法系成爲在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法律體系,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蘊,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傳承和弘揚。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必須研究和總結我國古代法制傳統,挖掘和傳承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精華,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蘊

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中華傳統法律文化逐漸形成了獨特的法律精神和制度品格。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的先人們早就開始探索如何駕馭人類自身這個重大課題,春秋戰國時期就有了自成體系的成文法典,漢唐時期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典。我國古代法制蘊含着十分豐富的智慧和資源,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

我國是世界上文明發展很早的國家之一,法制文明的歷史源遠流長。法律制度作爲文物典章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華文明史上大放異彩。早在公元前21世紀的夏代便產生了習慣法,夏朝之後的殷商進一步發展了奴隸制法律制度,至西周臻於完善。夏商周三代法制的發展,尤其是西周的禮樂刑罰制度,爲中國封建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礎。春秋戰國時期,法家主張“以法而治”,戰國時期李悝的《法經》創新封建法典體制。商鞅“徙木立信”,強調“法必明、令必行”。西漢時形成的漢律60篇,兩漢沿用近400年。唐太宗以奉法爲治國之重,一部《貞觀律》蔚爲大觀。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而成的《唐律疏議》,成爲中華法系代表之作。

漢唐諸代君臣和思想家熔禮義刑德於一爐,使中國封建法制呈現出國法、天理、人情融合的鮮明特色。隋唐時,中華法制文明逐漸定型與完備,中華法系日臻成熟。“以禮入法,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議》,以其完備的體例、嚴謹而豐富的內容成爲封建法典的範本,在中華法制文明發展史上起着承上啓下的作用,對後世立法產生深刻影響。不僅如此,《唐律疏議》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制度還超越國界,成爲不少國家學習的範本。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積澱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中華法系形成於秦朝,到隋唐時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議》是代表性的法典,清末以後中華法系影響日漸衰微。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等不同,中華法系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蘊。”在內涵和外延上,中華法系與中華傳統法律文化是相通的。它體現着中華傳統道德、政治、哲學、倫理等理念,強調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又尋求自然與社會秩序的和諧。這體現了中華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智慧,是獨具匠心的設計,因而能夠成爲世界法律文化史上的典範。

凝聚了中華民族的法律精神和治理智慧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華法系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寧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爲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等等,都彰顯了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智慧。”“要注意研究我國古代法制傳統和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律文化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

中華傳統法律思想文化十分豐富。比如,“國無常治,又無常亂,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權衡所以定輕重,準繩所以正曲直。”“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等等。

禮法結合是中華法系的重要特徵。“治之經,禮與刑”。禮是中國古代特有的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能夠深入調整各種社會關係。“刑”不只是指刑罰,廣義上是法的統稱。中國古代注重教化,反對“不教而誅”。“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禮法並重、隆禮重法方爲治國之良策。禮教與刑罰共同爲用,所謂“禮之所去,刑必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爲表裡者也”。出禮入刑、隆禮重法,是中華法制文明的獨特智慧。

“民本”是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理念。“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強調將百姓放在重要位置,“以民爲貴”“民之所欲,天必從之”。要以百姓之心爲心,以民生民意爲重,得民心者方能得天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成爲我國古代重要的治國理念。

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主張“天下無訟”“以和爲貴”,崇尚人際和諧的社會環境。“不能使民無訟,莫若勸民息訟”。以無訟爲有德,通過道德教化勸民止訟;堅持官府調解和民間調解並行,通過定分止爭促民息訟,從而實現和睦無爭、禮義有序的社會狀態。無訟與和諧體現着中華傳統法律文化的一種價值取向。

明德慎罰是從西周時期就形成的思想。明德就是倡導敬德、重德、保民、惠民,慎罰就是主張刑罰得中、避免濫刑,強調重視道德教化,實施德教德治,刑罰適中寬緩。“德主刑輔”的思想在西漢時期確立,強調“厚其德而簡其刑”“大德而小刑”。唐代主張德禮爲政教之本,刑罰爲政教之用;治理國家和社會要把德禮教化與法律懲罰結合起來,德禮教化爲根本,法律懲罰是輔助。

在中華法制文明發展進程中,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源遠流長。早在西周時期就要求“惟察惟法”,防止官吏司法活動中枉法裁判。法家提出“事斷於法”“援法斷罪”的主張,要求各級司法官吏依法正確處理各類案件,做到不枉不縱。提出“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思想,強調“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強調一斷於法,賞善罰惡都要一視同仁,不能內外有別、親疏差異。

中國古代的恤刑思想流傳久遠。《周禮・秋官》有“三赦之法”,即對年少體弱的人、七八十歲的老人及智力有障礙的人採取寬宥政策。秦漢以後建立了一系列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和法律制度。《唐律疏議》關於寬仁恤刑的規定已經發展得比較成熟。

在新的時代條件下賦予中華法制文明新的內涵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我們有我們的歷史文化,有我們的體制機制,有我們的國情,我們的國家治理有其他國家不可比擬的特殊性和複雜性,也有我們自己長期積累的經驗和優勢”。要立足中國、挖掘歷史、把握當代、面向未來,體現繼承性、民族性、原創性、時代性,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深入思考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如何賦予中華法制文明新的內涵,不斷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實現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範社會行爲、調節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在國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發揮好法律的規範作用,需要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使法律法規更多體現人文關懷,並通過法律的強制力來強化道德作用、維護道德底線,推動全社會道德素質提升。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讓法律真正成爲人們的內心自覺,爲人們所遵行,實現法安天下、德潤人心。

堅持法治爲了人民、依靠人民。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羣衆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長。應着眼人民羣衆新要求新期待,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樹立辯證思維和全局觀念,系統研究謀劃和解決法治領域人民羣衆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人民羣衆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樂業。

堅持在法治軌道上提升社會治理水平。確保社會穩定、和諧有序,是中華法治文明的重要價值追求。要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法治軌道上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係、規範社會行爲,依靠法治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確保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推動社會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創新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並不斷總結新鮮經驗,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現代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

(作者爲江蘇省社會科學院黨委書記、院長)

認識傳統社會“無訟”理念(學術隨筆)

顧培東

中華傳統文化崇尚以和爲貴,重視人際和善、鄰里和諧、家庭和睦,這些理念深深影響着中國人的思想和行爲,也影響着國家和社會治理方式。在中華傳統法律文化中,“無訟”是一個重要理念。

對於息事避訟,我國古代許多思想家表達過類似的態度。孔子說:“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這體現了儒家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尚“和”的主張。道家表達了謙和不爭、不爭而善勝的處世態度。法家雖然主張嚴刑重罰,但究其根本是希望通過法令滋彰來定分止爭,並不希望天下紛擾不斷。

古代社會所倡導的“無訟”理念,並不是主張杜絕紛爭以及解決紛爭的訴訟,而是提倡努力減少紛爭,並儘可能用不通過官方正式訴訟的方式解決紛爭。在我國古代,有大量體現“無訟”的具體實踐。比如,在民間倡導遇爭謙讓、息事避訟,也就是說,即便遇到爭議,也通過謙抑退讓平息紛爭,儘量避免訴訟。再如,強調官吏公正裁判,以達到減少訴訟的目的。對於必須付諸訴訟的紛爭,通過公正裁斷、明辨是非、曉諭百姓,儘快協調好利益關係,爲百姓做好示範,從而減少類似訴訟發生。還有一種重要方式是民間調處,即不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我國古代有較爲豐富的民間糾紛調處方式,比如,明朝頒佈的《教民榜文》規定:“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相爭一切小事,不許輒便告官,務要經由本管裡甲、老人理斷。”

“無訟”理念及司法實踐對我國古代治理產生了較大影響。社會對“無訟”目標的追求,使得禮讓謙和的道德觀念備受推崇,而錙銖必較、睚眥必報則受到貶責,“以和爲貴”的價值取向更加深入人心。着眼“無訟”目標,歷代統治者在施行教化的同時,採取多種措施對訴訟加以抑制。一方面,從制度上對提起訴訟的主體、時間、事由、形式、前置程序等予以限定,以此減少訴訟發生。另一方面,遏制濫訟,制裁和打擊惡意興訟、教唆訴訟的訟師、“訟棍”。“無訟”也體現了對古代統治者的要求,含有倡導統治者施行仁政之意。依據這種理念,統治者應“好生”“爲善”,做到“制五刑而不用”,以“其身正”而致百姓“無訟”,進而達到“至治”的境界。從這個角度來看,“無訟”體現了我國古代社會人們對秩序的理解和追求。

今天,隨着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人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各類利益關係相互交織,各種社會糾紛也大量增加,訴訟案件數量逐年增長。然而,司法資源相對有限,司法機關面臨着越來越大的壓力。在此背景下,以新時代“楓橋經驗”爲代表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強調構建源頭防控、排查梳理、糾紛化解、應急處置的社會矛盾綜合治理機制,具有重要的時代價值和實踐價值。這一模式與傳統的“無訟”理念有許多相通之處,是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生動體現。

當然,今天的時代條件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對“無訟”理念的借鑑,不能簡單照搬歷史上的某些做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糾紛的內容及複雜程度遠異於前,而司法與其他矛盾糾紛解決方式的配合已有較好的制度基礎和現實條件。因此,“無訟”理念的傳承和運用,主要體現在解決矛盾糾紛時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等方面。我國正在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充分發揮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等非訴解紛手段防範化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努力使大量糾紛化解在訴訟之前。

與此同時,要強化司法對於社會糾紛解決的引導作用,特別是通過司法案例明確司法對於各種社會行爲的判斷,引導當事人對糾紛解決結果形成合理預期,爲非訴化解糾紛提供示範。通過這些具體措施,推動人們對訴訟形成理性認識,正確對待和行使自己的權利,自覺抑制濫用訴訟權利、浪費司法資源的行爲,讓“無訟”文化在法治中國建設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作者爲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

注重事理、情理、法理相結合(學苑論衡)

王志強

歷史是最好的老師。經過長期發展,我國古代在社會治理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和智慧,構建起一系列法律制度,以保障社會安全、應對風險災害等,展現出強大的制度建設能力。這些法律制度成果不僅有效應對了當時社會面臨的種種問題,也蘊含着許多值得學習的思想和理念。

援法斷罪、罰當其罪,是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一個鮮明特點。古代社會依據案件的嚴重程度、不同性質,採取不同處理方式。官府往往集中力量處理重大刑案,而將其他糾紛放至地方自理或民間調處。在處理重大刑案時,要求官員嚴格引據成文法,涉及重刑必須經過上報文牘和逐級複覈程序,適用錯案嚴格歸責的處分規則,這體現了對法律及其執行過程的充分重視。在這方面,歷代律典、則例都有明確規定。例如,《唐律疏議》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在清代,對故意或過失導致判罰偏差的官員,《吏部處分則例》規定了詳細的處罰措施。在民間事務的規範制定和糾紛處理方面,社會力量發揮着重要作用。在傳統社會,不同地方的多種產權交易方式、多樣的土地制度、家族經營制度等,都是從民間生長髮展起來的制度形式。在當時社會條件下,針對農業社會安土重遷、家族紐帶強等特點,國家與社會各司其職,有利於合理有效配置資源,提升社會治理效率。

在處理各類案件時,我國傳統法律制度強調德主刑輔、情法結合。漢代儒家學者倡導引入《春秋》等儒家經典作爲審理案件的依據。從當時的歷史條件看,這種“引經決獄”的方式在緩解律令苛酷、實現禮與刑的結合上具有積極意義。在具體案件處理過程中,以道德教化爲主、與刑罰手段並用,做到律令規則的規定與主流道德標準相一致,兼顧情理法等進行全面評判,努力實現罪罰相當、禮法平衡。歷代刑案和判牘文書的記載顯示,裁判者們不僅在民事訴訟中兼顧天理、國法、人情等各種因素,而且在命盜刑案中也充分考慮司法的道德教化效果和禮法平衡的實現。宋代判牘中指出:“法意、人情,實同一體。徇人情而違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權衡於二者之間,使上不違於法意,下不拂於人情,則通行而無弊矣。”事理、情理、法理相結合,是我國古代司法的重要特色。

在應對災荒和社會公共建設方面,我國古代有一整套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許多朝代都要求設置物資特別是糧食儲備庫,有詳細的專門規章制度,並把物資儲備情況作爲考覈官員政績的一個方面。一旦災害發生,對勘察、賑濟、物資運輸、蠲免田賦等環節均有明確制度要求和相對清晰的流程,保證能夠及時調配和投入國家資源,監督和協調社會物資,爲減災提供支持,並努力防止次生災害。荒政制度在漢代已經比較完備,推行平準法、設置常平倉,充分儲備賑濟物資,並通過調節稅收以減輕受災地區的負擔。不同朝代曾設置各種專門機構和專職官員,如隋唐監管市場的平準署、宋代負責常平救濟和水利事務的提舉常平等,並制定詳細的法律規章,對戰略物資儲備和運輸、鹽鐵等特種商品經營、市場和重要行業管理,以及救濟鰥寡幼殘、尊老敬老、交通和河防的公共工程建設等重要事項,進行專門化管理、制度化運作。由官府主導或引導,吸納地方人士和資源參與,共同承擔各項社會公共建設和服務職責。當然,由於當時歷史的侷限,這些制度規定的實現情況千差萬別。

今天,我們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仍然需要面對糾紛化解、情理法關係、社會救助等問題,中國傳統法律制度中的慎刑、平等、恤刑等思想觀念可以提供啓迪。研究中國傳統法律制度,我們還可以發現,許多較爲系統、運行有效的制度安排並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汲取前代歷史經驗教訓、順應時代變遷的基礎上,歷經較長時間演變而成。這種演變凸顯了中華傳統文化的強大適應力和生命力。這也啓示我們,要根據時代發展、羣衆需要不斷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國家治理、社會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填補相關領域的空白,促進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作者爲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

版式設計:沈亦伶

《 人民日報 》( 2021年07月12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