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租房時發生意外 房東要不要賠償?

爲方便上班、求學,不少市民選擇租房子住。但受制於經濟時間等多方面因素承租人不一定能租到在安全性能上具有充足保障的房屋。如果承租人在出租屋內因火災、觸電等事故而受到損害,應該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呢?越秀法院法官爲您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爲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在承租使用房屋的過程中遭受損害,如果該損害是因房屋本身的問題所導致,則承租人可以要求房東賠償,但房東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和比例應根據其是否盡到了對房屋的安全保障管理義務來確定;如果損害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例如被意外火災殃及,則承租人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賠償,房東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需要提醒的是,不少房東在出租房屋後,只收取租金而疏於對房屋的管理。這些房屋有可能因爲原本設計、承租人的改造、房屋本身老化等原因,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安全隱患,從而導致承租人發生觸電、火災、煤氣中毒等意外傷害事故。一旦發生此類事故,房東需要證明自己盡到了對房屋的安全保障管理義務,否則要在管理責任範圍內對承租人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呂雪 潘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