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意外成企業爭權利器 背離原意
獨立董事具備可召開股東臨時會權責,近年陸續出現市場派藉此進行經營權爭奪的案例,意外變成企業爭權利器。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副理事長林火燈表示,在制度設計上,是希望能夠藉助獨董專長,引進外界資訊協助公司向上,認爲獨董願意爲了公司經營挺身而出並非壞事,但對於透過此項權責涉入經營權之爭的現象並不樂見。
政大榮譽教授賴源河表示,臺灣公司組織設計屬二元體系(雙軌制),與美國採一元體系(單軌制)不同,業務執行是屬於董事會,而業務執行監督則委由監察人,並在民國94年修改證交法,引進獨董制度,規定公開發行公司需設置獨董,主要是希望其獨立地位,發揮協助及監督功能,而非成爲公司派或市場派的獨董。
觀察過去案例,市場派透過獨董爭奪經營權的模式約爲四步驟,第一爲取得公司一定比例的持股,獲選獨董席次;第二、以獨董名義召開股東臨時會;第三,透過徵求委託書拿下過半股權,順利進行股臨會;第四,股臨會解任公司派董事,拿下經營權奪取勝利。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監事吳志光表示,在併購業界「大型併購案的交割日,往往也是團體訴訟的起訴日」,由此可看出經營權爭奪及併購活動時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尤其目前獨立董事在現行法令中扮演角色複雜,更變成市場派爭權時不可或缺的角色,背離應適時給予公司經營層妥當建議的原意,建議獨董權責上應適度考量其合理性及比例性。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監事王文宇認爲,獨立董事如何做到獨立又專業是一大課題,同時公司治理也涉及到複雜的決策、行爲、程序與制度等,包括從股東中心主義到關係人中心主義,以及從追求最低限度的遵循法令,到符合自身需求的最佳做法,對獨立董事而言是任重而道遠。
臺灣女董事協會理事長蔡玉玲則提出,法律無法管到社交友好管道,獨立董事太過重視獨立性,建議應兼顧專業性。
另外,近五年有高達441位爲獨董辭任,其背後原因在於責任太重,從以往董事會被告案例中最多的是財務報告不實,獨董所承擔的過失責任是否與董事也相同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