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議員戴寧詐助理費「二審認罪」引熱議!法界人士研判這目的
4連霸無黨嘉義市議員戴寧被控涉詐領助理費,一審判刑10年半,沒收不法所得431萬多元,她提上訴,臺南高分院日前開庭審理,戴寧聲淚俱下翻供認罪,承諾年底繳回不法所得。因貪污罪認罪需在偵查階段,二審翻供認罪,是否太遲?能否獲得高分院合議庭減刑,引發熱議。
戴寧委任律師說,戴寧在二審庭上述說接棒父親從政心路歷程,句句發自真實內心,後續審理,還要努力。曾任二審法官的張姓律師說,他過去曾審理過類似案件,被告也在二審翻供認罪,雖貪污罪認罪需在偵查階段,但審理中仍可由法官綜合評估量刑,是否適用刑法59條減刑規定。
司法院訂頒「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審酌行爲人犯罪後態度,宜考量是否悔悟及有無盡力賠償被害人損害。審酌悔悟態度,宜考量行爲人是否自白、自白時間點、爲了修復損害或與被害人和解所爲努力,並不得以被告緘默,作爲認定態度不良依據。
審酌行爲人有無盡力賠償被害人之損害,宜綜合考量其與被害人溝通過程、約定賠償方案及實際履行狀況,不得僅以是否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約定爲唯一依據。」戴寧認罪並承諾年底繳回不法所得,判刑基礎已經不同,由合議庭法官綜合評估量刑。
有人援引前北市議員潘懷宗詐領助理費333萬元,一審認罪繳回犯罪所得,獲判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確定案例,認爲戴寧獲減刑可能性大,但法界人士說,潘是在偵查階段認罪,與戴寧二審才認罪不同。
偵辦起訴戴寧的嘉檢說,檢察官偵查案件,對證據採證嚴謹度、起訴門檻等情節,要求甚高,對貪瀆案件尤爲慎重。對戴寧在偵查、審理過程中,與辯護人商討後,所爲訴訟作爲、答辯意見,表示尊重;因案件上訴二審,此案公訴意見以臺南檢察分署蒞庭檢察官意見爲主。
4連霸無黨嘉義市議員戴寧被控涉詐領助理費,一審判刑10年半,沒收不法所得431萬多元,她提上訴,臺南高分院日前開庭審理,戴寧聲淚俱下翻供認罪,承諾年底繳回不法所得。圖/聯合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