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合同準則出爐 險企粉飾業績難了
伴隨着新保險合同準則的正式出爐,險企通過粉飾業績“整容”財務報表的情況將成爲過去式。12月24日,財政部發布《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新保險合同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做了較大修改,並在實施範圍和實施時間上採取分步到位的辦法。業內人士認爲,新保險合同準則的出臺將使得財務報表越來越規範,越來越準確體現保險公司的真實發展情況。
接軌國際標準IFRS17
新保險合同準則也被業內稱爲“中國版IFRS17”。IFRS17即《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7號――保險合同》,是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制定的針對保險合同會計計量的特定規則。
北京商報記者對比發現,新保險合同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做了較大修改,進一步完善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保持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如完善保險合同定義和合同合併分拆、引入保險合同組概念、完善保險合同計量模型、調整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改進合同服務邊際計量方式、新增具有直接參與分紅特徵的保險合同計量方法、規範分出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優化財務報表列報。
以新保險合同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方面的調整爲例,新準則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分拆保險合同中可明確區分的投資成分和其他非保險服務成分,對於不可分拆的投資成分,其對應的保費也不得計入保險服務收入。
與此相對,原準則規定只有保險與非保險部分能夠區分且可單獨計量時,才能對保險合同進行分拆,否則在通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情形下,應當將該合同整體作爲保險合同處理,對應的保費計入保險服務收入。
對於國內而言,2006年財政部以IFRS4爲基礎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等法規作爲當前我國保險業會計處理的基本準則,業內人士指出,此次“中國版IFRS17”的發佈,將意味着後續需要採取與國際一致的會計計量方法,達到保險行業與其他行業可比、不同地區之間可比、保險企業利潤列示更清晰的目的。
“新準則關於保險服務收入確認原則的調整將更真實地反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更好地體現‘保險姓保’,同時也與銀行等其他金融機構確認收入的原則保持一致。”財政部相關負責人指出,上述規定導致保險公司確認的收入中包含了無論保險事項是否發生均須償還給保單持有人的金額,即具有保戶儲蓄性質的投資成分,與新收入準則下確認收入的原則不符。
擠出險企業績“水分”
“在新保險合同準則下,原準則在實施中暴露出的收入提前確認導致收入與費用確認期間不匹配、收入中包含投資成分導致保險公司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收入信息不可比、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影響計入當期損益導致個別保險公司粉飾業績等問題將迎刃而解。”業內人士解釋道。
原準則下,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影響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導致個別保險公司爲粉飾當期財務業績不惜虛假調整精算假設。
而修訂之後,在新保險合同準則下,精算假設調整對未來利潤的有利影響不允許計入當期損益,而必須在未來提供服務的期間逐步確認,使得保險公司利用調整精算假設來調節當期利潤的目的落空,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利潤操縱行爲,有助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這對於規範實務中保險合同會計處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謝遠濤指出,精算假設對於保險產品定價乃至整個產品條線有巨大影響,進而影響企業財務報表,收入的確認方法的變化、利潤的釋放方式,都會成爲保險公司調整財務報表的重要參考方式。保險公司將簽發時間不同的合同合併,得到預想的保險服務業績,這次的修訂也避免了這種情況。同時,再保險合同的處理一直有很多爭論點,新準則統一了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
招商非銀團隊亦指出,保險公司營業(保險)收入大幅縮水,因在新準則下,僅確認跟保險服務相關的收入(嚴格剔除了投資成分),並在公司提供服務的整個期間內逐步確認收入,即收入確認的期間由繳費期變爲保險期;利潤表結構大幅調整,更清晰地展示公司當期利潤的來源,也將有利於投資者更好地對不同公司進行對比分析以及對不同階段公司策略的效果進行分析,未來的保險公司報表研究將變得更“簡單”。
另外,該團隊還認爲,新保險合同準則可能從後端倒逼險企業務轉型,讓保險公司重新審視當前負債端業務結構和產品策略,根據不同的戰略目標而去開發和設計不同的產品;同時,精算、財務、IT的工作量也將加大。
“分步到位”
國際保險合同準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爲兼顧我國市場環境和企業實際能力,新保險合同準則在實施範圍和實施時間上採取分步到位的辦法。
具體而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以避免出現境內外報表會計準則適用差異;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自2026年1月1日起實施,以爲其留出充足準備時間,總結借鑑境外上市企業執行新保險合同準則的經驗,確保準則實施質量。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此外,鑑於保險合同準則新舊變動較大,爲幫助相關企業順利過渡至新保險合同準則,新準則提供三種銜接方法:一是全面追溯調整法;二是修正的追溯調整法,該方法下提供了多項簡化處理安排;三是公允價值法。
而對於各險企應在哪些情況下采用何種銜接方法的問題,謝遠濤則認爲,對於不同公司而言,採用不同的過渡期調整方法,結果會有所不同,這沒有一致的結論。“這裡面可能更多的是稅收問題,需要稅收部門從稅收政策角度討論銜接過渡問題。各個公司可以結合三種方法的具體結果,在稅收政策限度內靈活選擇方案。”對此,謝遠濤如是回覆。